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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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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用工制度
民国时期政府不负责劳动就业,劳动者自找门路谋生。工商业职工纯属雇用,其雇用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艺徒契约制:存在于商号、手工业作坊和工厂中。各行业招收艺徒,无统一标准,年龄一般在12~20岁之间,须“中人”担保,订立契约,学徒期一般为3年,其间不发给工资,只供伙食。学徒工在学徒期间过着低人一等的生活,中途不得退约,否则需赔偿“经济损失”。
职员聘请制:商号、作坊、工厂、当铺、银楼等行业的职员均系招聘雇用。职工受聘后,一般为月薪制,薪金不一,由各家业主自定,雇主可随意解雇职工,职工生活毫无保障。
解放后的用工形式
建国后,政府对城镇劳动力统一招工,统一分配,基本实行单一的固定工制,辅之以临时工、轮换工等形式,1975年为化肥厂首批招收亦工亦农合同工(轮换工)120名,至1977年,共招收轮换工2122名。1979年起,逐步实行公开招考,按计划招工名额择优录用。是年,经考核录用的职工265名。1975年下半年,开始实行补充用工制。198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由劳动部门核定招工指标,统一招收,统一分配,分配后企业和应招者签定劳动合同。首批招收合同制工人500名。是年起,除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为固定工外,其余招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