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吸收录用
解放后,开始有计划的吸收干部,1945年至1949年,共吸收农民积极分子300余名(其中分批选调200余名南下接管新区)。此后至1951年继续吸收农民积极分子90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抽调了一批农村骨干参加,从中选拔40名作为公社半脱产干部,从青年学生中录用18名国家正式干部。1977年至1978年,吸收47名三不脱离干部,充实人民公社干部队伍。1980年以后,一般不再直接从文化偏低的工人、农民中吸收干部。招干形式实行组织推荐自愿报名与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是年,考核录用34名闲散科技人员充实水利、农业、农机等部门的科技力量。1981年至1985年,考核录用13名公社经营管理员,19名财务辅导员,69名国家正式干部。银行、财税、工商等系统新吸收的干部,是在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表现好的待业青年和全民单位的在职职工中选拔录用。1984年招收7名,其中分配到税务部门2名,5名分配到农业银行。
1983年开始,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以工代干”人员进行整顿,到1984年8月,整顿工作基本结束,有927人转为正式干部。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50年代至60年代初,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不仅数量少,且专业狭窄,至1964年,全县只接收大、中专毕业生341人,其中大专毕业生94名,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247名。“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教育事业受到破坏,大、中专毕业生明显减少,1968年至1979年全县仅接收大、中专毕业生80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中专毕业生逐年增多。自1980年至1985年,全县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655人(含分配教师),其中大专毕业生161人,中专毕业生494人。毕业生分配去向,不同时期各有侧重。60年代初,强调知识分子到生产第一线锻练,毕业生大部分到工厂、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后期,选调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到公社担任领导职务,带职定向培养。“文化大革命”中,毕业生改行甚多,造成不少用非所学的现象产生。70年代后期,毕业生分配强调专业对口、学用一致,面向基层,除选留一部分充实行政机关外,绝大部分分配到基层。1984年始,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但目前尚未实施。
军转干部安置
解放初期,有少量军队转业干部分配本县,基本上到各区工作。50年代,军队转业干部主要充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1963年~1964年两年的转业干部,按照国务院关于选调转业军官到商业部门工作的精神,绝大多数安排到财贸系统担任领导职务。1976~1985年,军队转业干部人数逐年增多,营、团职干部比例上升,接收安置的基本原则是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加强农业和其它各条战线。团职干部大多分配到县级机关任职,营职以下干部主要分配到乡(镇)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到1985年止,全县共接收安置13批共814人。
1980年,根据中央指示,对1969年至1975年作复员安置的129名军队干部改办转业手续,恢复其干部身份和工资级别。
干部离休、退休
1980年10月始,实行干部离职休养制度,首批离休570人。至1985年底,全县共办理干部离休735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155人,解放战争时期580人。离休干部享受县团级政治、生活待遇的16人。
离休干部按照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优的原则,1984年11月底前,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按排管理。12月,县委老干部局建立,此后,离休干部实行分级管理。1983年4月,临邑县老干部活动中心竣工,设有阅览室、图书室、棋类室、球类室、休息室和会议室,为老干部提供固定活动场所。
干部离休后,其工资待遇是: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2个月原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5个月的原工资;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的原工资;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工资照发。1985年4月30日以前离休的每月发给生活补贴17元。老干部离休后,回农村安置的发给建房补助费3000元至5000元。同时每人每年还发给特殊经费150元(1985年增加到300元),由县老干部局掌握使用。
1955年,按照国务院规定,开始办理干部退休手续。1958年~1966年全县办理干部退休154人。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后,干部退休工作做为一项正常的工作进行。到1985年止,全县共办理干部退休760人。
干部退休后,工资待遇按照工龄长短而定,1977年以前为本人工资的50~70%, 1978年以后为本人工资的60~7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发8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发90%。干部退休后的其它待遇有: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和困难补助费,并可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1985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每月增发生活费17元,逝世后同样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
退休干部的管理,1978年前在行政事业单位退休的,由民政局管理;企业单位退休的,由本单位管理。1978年后,就地安置的由本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当地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干部离休和退休的审批手续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干部福利
1953年,成立县干部福利委员会,负责干部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以后,干部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县级机关由主管部门掌握,区、乡由各区统一掌握。
在50年代和60年代,由于干部工资较低,干部福利费主要用于干部家庭的生活困难补助,少部分用于干部的集体福利事业。每年提取干部福利费用于干部个人困难补助的约占90%左右,用于集体福利事业仅占10%左右。随着干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干部福利费的增加,福利费的使用也发生变化,1981年干部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的占43%,用于干部个人困难补助的占57%,到1985年,干部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的占74%,用于干部个人困难补助的仅占26%。
1952年6月始,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以后,至1985年,一直是实行实报实销的办法。此法导致医疗费年年超支。
第三节 干部制度
干部吸收录用
解放后,开始有计划的吸收干部,1945年至1949年,共吸收农民积极分子300余名(其中分批选调200余名南下接管新区)。此后至1951年继续吸收农民积极分子90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抽调了一批农村骨干参加,从中选拔40名作为公社半脱产干部,从青年学生中录用18名国家正式干部。1977年至1978年,吸收47名三不脱离干部,充实人民公社干部队伍。1980年以后,一般不再直接从文化偏低的工人、农民中吸收干部。招干形式实行组织推荐自愿报名与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是年,考核录用34名闲散科技人员充实水利、农业、农机等部门的科技力量。1981年至1985年,考核录用13名公社经营管理员,19名财务辅导员,69名国家正式干部。银行、财税、工商等系统新吸收的干部,是在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表现好的待业青年和全民单位的在职职工中选拔录用。1984年招收7名,其中分配到税务部门2名,5名分配到农业银行。
1983年开始,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以工代干”人员进行整顿,到1984年8月,整顿工作基本结束,有927人转为正式干部。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50年代至60年代初,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不仅数量少,且专业狭窄,至1964年,全县只接收大、中专毕业生341人,其中大专毕业生94名,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247名。“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教育事业受到破坏,大、中专毕业生明显减少,1968年至1979年全县仅接收大、中专毕业生80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中专毕业生逐年增多。自1980年至1985年,全县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655人(含分配教师),其中大专毕业生161人,中专毕业生494人。毕业生分配去向,不同时期各有侧重。60年代初,强调知识分子到生产第一线锻练,毕业生大部分到工厂、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后期,选调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到公社担任领导职务,带职定向培养。“文化大革命”中,毕业生改行甚多,造成不少用非所学的现象产生。70年代后期,毕业生分配强调专业对口、学用一致,面向基层,除选留一部分充实行政机关外,绝大部分分配到基层。1984年始,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但目前尚未实施。
军转干部安置
解放初期,有少量军队转业干部分配本县,基本上到各区工作。50年代,军队转业干部主要充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1963年~1964年两年的转业干部,按照国务院关于选调转业军官到商业部门工作的精神,绝大多数安排到财贸系统担任领导职务。1976~1985年,军队转业干部人数逐年增多,营、团职干部比例上升,接收安置的基本原则是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加强农业和其它各条战线。团职干部大多分配到县级机关任职,营职以下干部主要分配到乡(镇)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到1985年止,全县共接收安置13批共814人。
1980年,根据中央指示,对1969年至1975年作复员安置的129名军队干部改办转业手续,恢复其干部身份和工资级别。
干部离休、退休
1980年10月始,实行干部离职休养制度,首批离休570人。至1985年底,全县共办理干部离休735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155人,解放战争时期580人。离休干部享受县团级政治、生活待遇的16人。
离休干部按照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优的原则,1984年11月底前,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按排管理。12月,县委老干部局建立,此后,离休干部实行分级管理。1983年4月,临邑县老干部活动中心竣工,设有阅览室、图书室、棋类室、球类室、休息室和会议室,为老干部提供固定活动场所。
干部离休后,其工资待遇是: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2个月原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5个月的原工资;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的原工资;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工资照发。1985年4月30日以前离休的每月发给生活补贴17元。老干部离休后,回农村安置的发给建房补助费3000元至5000元。同时每人每年还发给特殊经费150元(1985年增加到300元),由县老干部局掌握使用。
1955年,按照国务院规定,开始办理干部退休手续。1958年~1966年全县办理干部退休154人。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后,干部退休工作做为一项正常的工作进行。到1985年止,全县共办理干部退休760人。
干部退休后,工资待遇按照工龄长短而定,1977年以前为本人工资的50~70%, 1978年以后为本人工资的60~7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发8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发90%。干部退休后的其它待遇有: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和困难补助费,并可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1985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每月增发生活费17元,逝世后同样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
退休干部的管理,1978年前在行政事业单位退休的,由民政局管理;企业单位退休的,由本单位管理。1978年后,就地安置的由本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当地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干部离休和退休的审批手续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干部福利
1953年,成立县干部福利委员会,负责干部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以后,干部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县级机关由主管部门掌握,区、乡由各区统一掌握。
在50年代和60年代,由于干部工资较低,干部福利费主要用于干部家庭的生活困难补助,少部分用于干部的集体福利事业。每年提取干部福利费用于干部个人困难补助的约占90%左右,用于集体福利事业仅占10%左右。随着干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干部福利费的增加,福利费的使用也发生变化,1981年干部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的占43%,用于干部个人困难补助的占57%,到1985年,干部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的占74%,用于干部个人困难补助的仅占26%。
1952年6月始,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以后,至1985年,一直是实行实报实销的办法。此法导致医疗费年年超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