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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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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1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禁止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并履行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结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程序是:男女双方持本人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结婚或复婚申请书,经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并询问男女双方是否自愿和同意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在离婚登记过程中,对要求离婚的首先进行调解,促其重新合好。经调解无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准予办理离婚手续。如属重大矛盾,民政部门调解无效,则交法院解决。
临邑县几个年度结婚、离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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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 结婚(对) ┃ 离婚(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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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9 ┃ 3250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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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3456 ┃ 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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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 ┃ 2663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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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2314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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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2529 ┃ 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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