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后,每年都有一批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地方。1957年以前的复员退伍军人,按本人要求和地方需要进行安置,并帮助他们解决婚姻、住房、生活、疾病等方面的困难。据1957年统计,1950年至1957年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3616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为320人解决了生活困难,为92人解决了住房困难,修建房屋232间。为120人解决了婚姻问题,为12人调解了婚姻问题。对有疾病的75人及时给予治疗,其中:12人免费住院治疗,20人减免医药费,43人补助医药费。1958年以后的复员退伍军人,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了安置。1958年至1976年,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5686人。1977年复员退伍军人418人,其中:城镇10人,农村408人。1978年复员退伍军人234人,其中:城镇17人,农村217人。1979年复员退伍军人124人,其中:城镇17人,农村107人。1980年复员退伍军人445人,其中:城镇25人,农村420人。1981年复员退伍军人536人,其中:城镇63人,农村473人。1982年复员退伍军人543人,其中:城镇59人,农村484人。1983年复员退伍军人467人,其中:城镇51人,志愿兵7人,农村409人。1984年复员退伍军人407人,其中:城镇35人,志愿兵22人,二等残废1人,农村350人。1985年复员军人373人,其中:城镇55人,志愿兵53人,农村265人,荣立二等功1人,二、三等残废4人。按照政策规定,对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全部安排工作。对农村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先扶持致富,有条件的安排在乡镇企业。对从农村入伍的孤儿、单身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及时给予解决生活和住房方面的困难。对1978年3月以后退出现役的志愿兵给予分配工作。对1984年3月以后退伍的义务兵,凡在服役期间评为二、三等残废和荣立二等功的,在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1950年至1984年,本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3314人,其中:志愿兵3616人,义务兵9602人,转业志愿兵96人,安排工作的495人,回乡生产的12819人。
第三节 复退安置
解放后,每年都有一批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地方。1957年以前的复员退伍军人,按本人要求和地方需要进行安置,并帮助他们解决婚姻、住房、生活、疾病等方面的困难。据1957年统计,1950年至1957年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3616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为320人解决了生活困难,为92人解决了住房困难,修建房屋232间。为120人解决了婚姻问题,为12人调解了婚姻问题。对有疾病的75人及时给予治疗,其中:12人免费住院治疗,20人减免医药费,43人补助医药费。1958年以后的复员退伍军人,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了安置。1958年至1976年,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5686人。1977年复员退伍军人418人,其中:城镇10人,农村408人。1978年复员退伍军人234人,其中:城镇17人,农村217人。1979年复员退伍军人124人,其中:城镇17人,农村107人。1980年复员退伍军人445人,其中:城镇25人,农村420人。1981年复员退伍军人536人,其中:城镇63人,农村473人。1982年复员退伍军人543人,其中:城镇59人,农村484人。1983年复员退伍军人467人,其中:城镇51人,志愿兵7人,农村409人。1984年复员退伍军人407人,其中:城镇35人,志愿兵22人,二等残废1人,农村350人。1985年复员军人373人,其中:城镇55人,志愿兵53人,农村265人,荣立二等功1人,二、三等残废4人。按照政策规定,对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全部安排工作。对农村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先扶持致富,有条件的安排在乡镇企业。对从农村入伍的孤儿、单身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及时给予解决生活和住房方面的困难。对1978年3月以后退出现役的志愿兵给予分配工作。对1984年3月以后退伍的义务兵,凡在服役期间评为二、三等残废和荣立二等功的,在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1950年至1984年,本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3314人,其中:志愿兵3616人,义务兵9602人,转业志愿兵96人,安排工作的495人,回乡生产的1281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