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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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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抚
烈士抚恤和牺牲、病故抚恤:抚恤的主要对象是:革命烈士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和部队在编的正式职工,人民警察,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抚恤标准, 1950年至1979年进行过4次调整,逐次提高。1953年前发放抚恤粮,1953年改发抚恤金。对抚恤对象分别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和牺牲病故证书。1946年,全县有烈属337户。1949年,烈属715户。1950年,烈属720户。自1949年至1960年,先后按优抚规定标准发给抚恤粮、抚恤金。1961年,烈属2253户,其中优抚对象1239户,3097人,抚恤金96124元。1970年,烈属710户,其中:优抚对象557户,571人,抚恤金123315元。1978年,烈属984户,其中优抚对象486户,557人,抚恤金93038元。其他抚恤金22913元。1983年,核实全县有烈士2054人,其中:抗日战争牺牲的烈士259人,解放战争牺牲的烈士501人,抗美援朝战争牺牲的烈士56人,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2人,建国后,因公牺牲的烈士57人。1985年,烈属874户,其中:优抚对象782户、866人,抚恤金24300元,其他抚恤金8万元。此外,县人民政府为褒扬烈士,教育后代,收集、整理了著名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编缉了《临邑县著名烈士英名录》。还先后拨款重建或整修了官道、菅寺,王楼烈士陵园。
残废抚恤:对革命残废军人,按不同残废等级,实行终身抚恤。根据残废者的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将残废等级划分为4等6级,分别发给《残废抚恤证》,并于1950年、1972年、1981年3次换证。残废抚恤标准,根据残废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在职在乡两种,按等级标准发给抚恤金。1961年核实全县有残废军人263人,年发残废金23151元。1970年有残废军人564人,年发残废金41561元。1978年有残废军人494人,年发残废金72521元。1982年至1985年全县有残废军人635人,其中:在乡519人,在职116人,年发放残废金162000元。此外,国家还对革命残废人员规定了分配工作、伤残治疗和乘座车船等方面的优待和照顾。
临邑县1985年残废抚恤标准及发放情况表

定期定量补助:1956年以来,对没有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病、残和因患病和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由国家给予定期补助。1961年,享受此项补助的888人,年发金额2667元。1978年,享受定补的56人,年发金额3120元。1980年,贯彻中央《关于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实施办法》的规定,提高了补助标准,扩大了补助对象。凡是孤、寡、老、残、烈军属和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基本上都享受了定期定量补助。1980年,享受此项补助的460人,年发金额46656元。1983年,享受定补的683人,年发金额75744元。1984年,受享定补的781人,年发金额86000元。1985年,享受定补727人,年发金额80000元。
临时困难补助:建国后,对烈军属、荣誉军人和复退军人等因遭受天灾人祸生活确有困难的,及时给予补助。1961年至1978年计发临时补助款1080196元。1980年补助了25444人,补助款116239元。1981年补助了12981人,补助款59297元。1985年补助了2688人,补助款36000元。
医疗补助:二等甲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按公费医疗规定实行公费医疗。二等乙级以下的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轻病在家休养,重病入院治疗或送复员军人疗养院疗养,生活困难的给予免费。1957年以来,入院治疗的伤病员226人次,共用医疗费60544元。历年来,按规定,为27名革命残废军人购置三轮小车10辆,定做病理鞋8双,镶装义肢9只。
拥军活动:建国后,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各级妇联,共青团组织,发动妇女、青少年为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挑水,打扫卫生。县里组成各界慰问团,向烈军属,当地驻军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慰问,致慰问信,召开军民联欢会、座谈会。定期召开先进代表会议,表彰先进。历年来,先后召开了六届烈军属、荣誉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代表会议。1952年,出席省劳模优抚代表大会代表5人。1956年,出席省烈军属荣复军人模范代表大会代表5人。1959年,出席省烈军属荣复代表大会代表4人。1963年,出席省烈军属残废复退转业军人代表会议代表4人。1976年,出席省烈军属荣复退伍军人代表会议先进单位代表1人,先进个人代表6人。1984年,出席省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先进个人及拥军优属先进单位代表会议先进单位代表1人,先进个人代表3人。
群众优待
建国后,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除享受国家抚恤外,还享受群众优待。按照不同时期,群众优待分为代耕优待,定工优待和粮款定额优待。
代耕优待:在战争年代,人民群众对烈军属非常拥戴,经常给他们帮耕帮种,以后发展成为代耕代种代收。建国后,这一办法更加完善。1952年,烈军属享受的代耕土地占其所有耕地的25%左右。1955年,全县有烈军属6278户,34101人,享受代耕土地290005亩,占总耕地的23%。
定工优待: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对优抚对象实行定工优待的办法。全县统一的优待标准是:以中等社员全年生活水平为优待标准,即:以全社每人全年平均分得的劳动日数为标准,自己劳动不足部分由集体予以补足,保证烈军属、残废军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社员群众。1957年,全县有烈军属5262户,14692人,享受优待的1156户,4501人,荣军458户,967人,享受优待的90户,379人,复员军人3158户,11858人,享受优待的88户,328人,这一优待办法延续到1980年。
粮款定额优待:1980年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原优待办法与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已不相适应,这样,从1981年始采取了粮款定额优待的办法,同时对优待对象和范围适当进行放宽,尤其对烈士家属和义务兵家属,无论其家中是否缺乏劳动力都普遍实行优待。粮款定额优待的作法是:1981年至1983年,由生产大队统筹安排。1984年政社分开后,优待款由各乡镇统一提留,以行政村为单位,分麦、秋两季兑现。
临邑县1981至1985年烈、军属优待粮款统计表

临邑县1981——1985年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优待粮款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