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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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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1952年9月在临邑城关镇组织试点,建立民间调解组织。全县于10月份,结合民主建政,采用民选和政府提名的方法,组建乡调委会40个,培训调委会主任78名。到1953年底,全县92个乡普遍建立了调委会,有调解员600名。1954年,全县调解组织调解各类民事纠纷达5520件,增强了人民团结,减少了法院诉累。1963年,全县有调委会527个,调解员3689人。据当时4个公社统计,调解各类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4149件。“文革”中调解工作被诬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是“阶级斗争熄灭论”的产物,组织瘫痪、调解干部被揪斗。1983年司法机构恢复工作,至1980年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又逐步健全。1981年1月起,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移交司法局主管,至1985年底县有人民调解组织820个,调解人员2556名,5年来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2692件。1981年始,司法局坚持每年对调解人员培训的制度,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遵照“以调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为广大群众排难解忧。群众赞扬人民调解真是“调处千家事,温暧万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