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通过受理申诉案件,复查纠正错案。1956年10月,对1955年1月至1956年6月镇反期间所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1962个9月至1963年2月,根据上级指示和当事人申诉,对1958年至1961年办结的社会刑事案245件做了复查,纠正错案6件,冤案2件,畸重8件。同年7月,省高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临邑1958年至1961年办结的社会刑事案193件做了复查,纠正错案13人,冤案2人,畸重7人,事实不清1人。1979年6月至1980年5月,县人民法院组织专门力量,对“文革”期间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共复查353件,纠正冤案2件(3人),从轻改判46件(53人),宣告无罪26件(28人)。1985年,在复查刑事申诉案91件,改判无罪6件(6人),改变定性减刑的10件(11人),做其他处理23人后,法院根据党中央1981年6月27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对“文化大革命”期间79件政治案件重新复查,发现其中12件是错案或留有尾巴。均得到及时纠正;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对其他改判纠正的当事者,在经济、工作等方面的善后问题作了妥善处理。
第五节 申诉复查
县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通过受理申诉案件,复查纠正错案。1956年10月,对1955年1月至1956年6月镇反期间所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1962个9月至1963年2月,根据上级指示和当事人申诉,对1958年至1961年办结的社会刑事案245件做了复查,纠正错案6件,冤案2件,畸重8件。同年7月,省高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临邑1958年至1961年办结的社会刑事案193件做了复查,纠正错案13人,冤案2人,畸重7人,事实不清1人。1979年6月至1980年5月,县人民法院组织专门力量,对“文革”期间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共复查353件,纠正冤案2件(3人),从轻改判46件(53人),宣告无罪26件(28人)。1985年,在复查刑事申诉案91件,改判无罪6件(6人),改变定性减刑的10件(11人),做其他处理23人后,法院根据党中央1981年6月27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对“文化大革命”期间79件政治案件重新复查,发现其中12件是错案或留有尾巴。均得到及时纠正;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对其他改判纠正的当事者,在经济、工作等方面的善后问题作了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