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1981年6月建立经济审判庭,当年审结经济合同和其他经济纠纷20件。1984年,由5人组成巡回经济法庭,送法上门20余次,深入11个乡镇483个自然村,理顺各类经济合同关系2800余条。调处经济纠纷1700余件,提司法建议160余条。并开展专项治理,深入工业公司、县供销社、粮食局、酿酒厂、生产资料站等22个机构,查处各类经济案284件,诉讼标的经济额高达128万余元,直接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3万元。经济庭三次派工作组,帮助酿酒厂追回欠款30余万元,使生产起死回生。至1985年底,共结经济案146件,其中购销合同案96件,信贷合同案35件,其他案15件。
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相互交织,一些一无资金,二无厂房,三无人员的“皮包公司”,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投机倒把”,进行经济诈骗犯罪活动,自1981年至1985年底止,处理经济犯罪案5起,为国家避免、挽回经济损失30万元。
案例
刘佃福,原赵家公社供销社副主任兼采购站站长。
他在任职期间,利用虚报皮棉的手段,冒领加价款24518.90元。案发后,刘采用多方求情、阻挠办案、与同伙订立攻守同盟、反侦察、转移赃物、销毁罪证等手段,企图逃避罪责,蒙混过关。其兄,原赵家公社干部刘××威胁、利诱有关人员炮制假证明,出具假材料,大闹法庭,干扰公诉和审判活动。并伙同同案犯王××捏造事实向省、地、县各级领导机关诬告办案人员,企图迫使司法机关中止对此案的查处。县法院排除各种干扰,据事实于1983年5月29日,以诈骗(未逐)罪判处刘佃福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伙同其兄刘× ×不服判决,共同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定性不准”为由,决定撤销原判,发还更审。县检察院认为,刘佃福贪污一案,赃证俱在,要为人民负责,必须惩治罪犯。办案人员顶风雨,冒酷暑,夜以继日地工作,先后走访几十个单位,查阅几千册账目、单据,询问证人300余名,落实材料700余份,进一步证实刘佃福贪污棉花加价款的事实。同时又发现了刘佃福贪污业务经费6045.95元的犯罪事实,并查出其转移的赃款5050元和一宗赃物。据事实,县人民法院于1983年10月21日,依法判处刘佃福有期徒刑15年。
第四节 经济审判
县人民法院1981年6月建立经济审判庭,当年审结经济合同和其他经济纠纷20件。1984年,由5人组成巡回经济法庭,送法上门20余次,深入11个乡镇483个自然村,理顺各类经济合同关系2800余条。调处经济纠纷1700余件,提司法建议160余条。并开展专项治理,深入工业公司、县供销社、粮食局、酿酒厂、生产资料站等22个机构,查处各类经济案284件,诉讼标的经济额高达128万余元,直接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3万元。经济庭三次派工作组,帮助酿酒厂追回欠款30余万元,使生产起死回生。至1985年底,共结经济案146件,其中购销合同案96件,信贷合同案35件,其他案15件。
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相互交织,一些一无资金,二无厂房,三无人员的“皮包公司”,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投机倒把”,进行经济诈骗犯罪活动,自1981年至1985年底止,处理经济犯罪案5起,为国家避免、挽回经济损失30万元。
案例
刘佃福,原赵家公社供销社副主任兼采购站站长。
他在任职期间,利用虚报皮棉的手段,冒领加价款24518.90元。案发后,刘采用多方求情、阻挠办案、与同伙订立攻守同盟、反侦察、转移赃物、销毁罪证等手段,企图逃避罪责,蒙混过关。其兄,原赵家公社干部刘××威胁、利诱有关人员炮制假证明,出具假材料,大闹法庭,干扰公诉和审判活动。并伙同同案犯王××捏造事实向省、地、县各级领导机关诬告办案人员,企图迫使司法机关中止对此案的查处。县法院排除各种干扰,据事实于1983年5月29日,以诈骗(未逐)罪判处刘佃福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伙同其兄刘× ×不服判决,共同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定性不准”为由,决定撤销原判,发还更审。县检察院认为,刘佃福贪污一案,赃证俱在,要为人民负责,必须惩治罪犯。办案人员顶风雨,冒酷暑,夜以继日地工作,先后走访几十个单位,查阅几千册账目、单据,询问证人300余名,落实材料700余份,进一步证实刘佃福贪污棉花加价款的事实。同时又发现了刘佃福贪污业务经费6045.95元的犯罪事实,并查出其转移的赃款5050元和一宗赃物。据事实,县人民法院于1983年10月21日,依法判处刘佃福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