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至1985年底,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6236件。其中,1950年至1966年为5327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机构被撤消,许多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至1976年,审理各种刑事案件仅为351件;1977年至1979年底为114件。1980年始,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至1985年底,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444件。维护了社会治安,保障了人民权益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附:案例
高长勇,齐河县大黄乡人,农民。1983年被临邑县乡镇企业局聘为县开发总公司经理。
他在任职期间,银行帐户无款,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担保。其用银行托收承付的诈骗手段,自1983年9月至1985年5月,先后和黑龙江省杜尔伯特食品厂、福建省三明市食品厂等8个企业单位签定了价值总额为1150039.10元的购货合同,诈骗到手各种货物价值435568.22元。经受害单位多次摧要,仅付129915.30元,尚有305652.92元拒付。在躲债潜逃期间,仍继续诈骗。此案经移送公安侦察,检察院起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高长勇有期徒刑十年。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50年至1985年底,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6236件。其中,1950年至1966年为5327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机构被撤消,许多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至1976年,审理各种刑事案件仅为351件;1977年至1979年底为114件。1980年始,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至1985年底,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444件。维护了社会治安,保障了人民权益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附:案例
高长勇,齐河县大黄乡人,农民。1983年被临邑县乡镇企业局聘为县开发总公司经理。
他在任职期间,银行帐户无款,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担保。其用银行托收承付的诈骗手段,自1983年9月至1985年5月,先后和黑龙江省杜尔伯特食品厂、福建省三明市食品厂等8个企业单位签定了价值总额为1150039.10元的购货合同,诈骗到手各种货物价值435568.22元。经受害单位多次摧要,仅付129915.30元,尚有305652.92元拒付。在躲债潜逃期间,仍继续诈骗。此案经移送公安侦察,检察院起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高长勇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