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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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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成立以后,首先废除了《六法全书》及一切旧的法律,禁止肉刑、体罚和逼供信,实行审判公开和就地办案。审理案件与深入调查相结合,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重大案件吸收群众代表参加陪审。刑事案件由公安侦察,检察院批捕、起诉,法院审判;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纠份可以直接受理。县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制度。1956年结合全县普选,选出第一批人民陪审员186人,并开始试行人民陪审员轮值陪审。同时施行公开审判、辩护、合议、上诉等审判制度。“文化大革命”中,各项审判程序、制度被取消,造成大量冤假错案。1980年恢复人民陪审制度,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36名,通过复查,冤假错案得以纠正。1985年底,有人民陪审员42名。
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后,对全县审判干部和人民陪审员普遍进行了轮训,使各项审判程序、制度更加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