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1956年开始行使监所职权。1978年县检察院重建后,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监督。即对监管场所内和社会上执行刑事判决的监督;对看守所羁押、释放人犯是否遵守法定时限,看管措施是否合法的监督。通过检察,发现间题,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犯人及其家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和控告。
监所检察情况表
第四节 监所检察
人民检察院1956年开始行使监所职权。1978年县检察院重建后,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监督。即对监管场所内和社会上执行刑事判决的监督;对看守所羁押、释放人犯是否遵守法定时限,看管措施是否合法的监督。通过检察,发现间题,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犯人及其家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和控告。
监所检察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