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1956年至1985年底(不包括1967年至1978年9月机构撤消期间数字)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人犯2319名。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742名,不批准逮捕359名,作其他处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建议撤回提请逮捕等)218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192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714人,免于起诉43人,不起诉32人,公安撤销案件或退回补充侦察69人,移交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起诉20人。同时,对触犯刑律,罪该逮捕起诉,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予以追捕、追诉。
第一节 刑事检察
检察院1956年至1985年底(不包括1967年至1978年9月机构撤消期间数字)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人犯2319名。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742名,不批准逮捕359名,作其他处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建议撤回提请逮捕等)218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192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714人,免于起诉43人,不起诉32人,公安撤销案件或退回补充侦察69人,移交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起诉20人。同时,对触犯刑律,罪该逮捕起诉,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予以追捕、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