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民国10年)国民政府颁布《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当时民事、刑事案件由县知事审理,刑、民传票由县知事签发。审判方法,由县知事或承审员相机为之,不得非法凌辱。1936年(民国25年),国民政府颁布《县司法处组织条例》,临邑县始建法院。县法院由院长、审判官、书记官、收费书记官、检验吏(法医)、看守所长、缮状生等8人组成。
附:日伪时期警察机构
1939年(民国28年)建立,设局长、警长各1人,警士10人。下辖四系:一、督查系:负责训练壮丁和保甲长(共4人);二、保安系;负责户籍和清查户口(3人);三、特务系:负责搜集抗日军民及共产党活动情报(3人);1941年(民国30年)增设便衣特务班(10人)和情报组(2人);四、经济系:负责管理小商、小贩。1941年(民国30年),警务所在城内增设4个派出所。每个派出所有警长1人,警士10人,城内共有百余人。县下设5个分所:一分所设在城关,二分所设在杜家,三分所设在宿安,四分所设在兴隆寺,五分所设在辛集。每分所设所长、警长各1人,警士10人。全县警察系统共150余人。武器配有步枪30余支;所长、警长、系长均配指挥刀和短枪。警务所,通过保甲制度,颁发良民证,监督、统治、镇压全县人民,破坏抗日活动。由于抗日力量的发展,1943年(民国32年)后,日伪军的保甲制度逐渐被瓦解,至1945年(民国34年)8月,被彻底摧垮。
第二节 法院
1921年(民国10年)国民政府颁布《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当时民事、刑事案件由县知事审理,刑、民传票由县知事签发。审判方法,由县知事或承审员相机为之,不得非法凌辱。1936年(民国25年),国民政府颁布《县司法处组织条例》,临邑县始建法院。县法院由院长、审判官、书记官、收费书记官、检验吏(法医)、看守所长、缮状生等8人组成。
附:日伪时期警察机构
1939年(民国28年)建立,设局长、警长各1人,警士10人。下辖四系:一、督查系:负责训练壮丁和保甲长(共4人);二、保安系;负责户籍和清查户口(3人);三、特务系:负责搜集抗日军民及共产党活动情报(3人);1941年(民国30年)增设便衣特务班(10人)和情报组(2人);四、经济系:负责管理小商、小贩。1941年(民国30年),警务所在城内增设4个派出所。每个派出所有警长1人,警士10人,城内共有百余人。县下设5个分所:一分所设在城关,二分所设在杜家,三分所设在宿安,四分所设在兴隆寺,五分所设在辛集。每分所设所长、警长各1人,警士10人。全县警察系统共150余人。武器配有步枪30余支;所长、警长、系长均配指挥刀和短枪。警务所,通过保甲制度,颁发良民证,监督、统治、镇压全县人民,破坏抗日活动。由于抗日力量的发展,1943年(民国32年)后,日伪军的保甲制度逐渐被瓦解,至1945年(民国34年)8月,被彻底摧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