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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提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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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至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的21次会议中的12次会议统计,共提出提案3576件。在未设立常务委员会机构期间,提案由县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负责处理。
1981年至1985年的第八、第九两届人民代表大会的12次会议,共收到人民代表提案(议案)630件(注:自第一届至第八届统称提案,九届一次会议始称议案)。均由人大常委会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承办。
处理人民代表大会提案的基本程序是,在每次会议收到提案后,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并向大会作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在办理过程中,为使提案处理及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向县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督促、催办。县人大常委会适时听取县人民政府领导关于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各承办单位将提案处理意见和结果,向各提案代表作出书面答复,同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提案大多在3个月内办结。在召开代表大会时,由县人大常委会向会议报告上一次会议的提案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