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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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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商品价格由同行公议,商会核定,集市贸易,物价随年景丰、歉而涨落。
建国后,物价管理逐步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未出现过大的波动。
1953年,国家逐步对粮食、棉花、油料、棉布等重要生活必须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对私人商业实行“限制、利用、改造”政策,加强了社会主义商业市场的领导,对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一般提高了3%,并以粮食比价为中心,合理规定了农副产品的比价;对工业品采取了稳定的削价政策;对小商品价格也作了适当调整。逐步缩小了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经国营商业和农村供销社积极的购销活动,市场得到控制,物价十分稳定。
1960年,由于连续3年自然灾害和左倾错误政策影响,国民经济暂时遇到严重困难,一度出现了一些商品零售价格和市场贸易价格大幅度上涨。1个2两面的锅饼1元5角,一个鸡蛋5、6角等。为恢复生产安定人民生活,在县委和人委的领导下,采取了压缩集团购买力,冻结粮食、棉花、针织品、肉类、煤油、火柴和贵重药品等18类主要商品价格;增加棉布、布制服装、针织品、猪、羊、牛肉、食糖、糕点、肥皂等商品的计划供应,实行凭票限量供给,对农副产品收购实行奖售政策。1961年起先后对自行车、钟表、糕点、糖果、白酒、茶叶等10种商品以比平价高出3倍的价格在市场敞开销售,对少数农副产品实行议价购销,引导市场贸易中的价格逐步向国家价格靠拢。196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县物价委员会于12月15日印发了临邑县《关于全面开展审价工作的通知》精神,县物价管理部门组织各系统、各单位对所经营的商品价格进行自审和互查,做到有价必查,有费必整、有错必纠,对查出的问题在全县通报,促进了物价稳定。1966年,对地方工业、手工业品的出厂、销售价格和修理收费价格进行了调整,并进行全面检查,县人民委员会11月26日转发了县物价委员会《关于太平寺供销社盘河饭店违犯物价政策的检查报告》,促进了物价政策的落实。
1970年,在商品增加物资大有好转情况下,遵照中央精神和本县实际情况,县商业部门停止了价格调整,冻结了物价,严格执行了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保证了国家商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市场物价的通知》精神,组织各国营企业单位,以自查、互查、抽查的方法,进行了商品价格的自审工作。
1979年,陆续对粮食、油料、棉花、生猪、鲜蛋等十八类主要农副产品分别提高了收购价格,同时,对饮食服务业经营价格也作了适当调整,进一步缩小了工农业产品的差价。县粮食部门、商业部门普遍采用“议购议销”的办法,议价商品越来越多,为防止某些单位扩大议价范围和提高销售价格,县物价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物价工作的检查、监督,控制了物价上涨。
1981年,国家对涤棉布和烟酒等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物价局成立了调价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宣传,认真做好调价工作,并组织对全县物价工作的检查指导。
1983年,为贯彻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派费用的紧急通知》精神,成立了临邑县清查“两乱”办公室。通过对全县所有经营单位的清理,查出:县石油化工厂,在生产经营汽油、柴油、沥青的过程中,擅自提高销售价格,获非法收入144155.24元;二工局供销公司高价销售木材获非法收入2880元;沙河供销社经营化肥获非法收入1404.70元。对上述单位所获非法收入全部没收上缴财政,较好地完成了清查”两乱”工作。
1984年,通过对物价执行情况的检查,全县共查出违纪案32件,罚没款10161.5元。同年,提高了农用尿素、硝酸铵、柴油的销售价格。
1985年,为搞好监督检查物价管理工作和刹住乱涨价不正之风,县物价局组织了两次全面的物价大检查。检查中涉及全县36个基层单位,共检查24658笔次价格。其中差错443笔,差错率为1.8%,违价总额14.5万元,经济制裁6.1万元。同时,根据上级指示,制定了评比条件,积极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的活动,并以外贸公司作为试点推动全县“双信”活动的开展,进一步严肃了纪律,稳定了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