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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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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1956年前,建筑施工无审批程序。1956年,县计划委员会始办理基建项目和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仍不健全。70年代后,随着城镇基建事业的发展,审批程序逐步完善。其程序为:先由建设单位编制计划任务书,上报县计委,经批准后,下达基本建设计划,建设单位按基建计划向城建委提出建设申请,经城建委核实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性质后,办理用地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城建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环境对设计、施工的要求,然后由城建委城乡建设科到实地选址定点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经主管部门会同建委、计委、建设银行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用。
审批权限
县计委负责审批后,权限几经更易。1984年,县人民政府规定,凡投资在5万元以上自筹资金建设项目,都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县计委、财政局、建设银行审查后,转报地区计委审批。限额(500万元)以上,由省计委审批。5万元以下的自筹资金基建项目,在地区下达的控制指标内,由县计委、财政局审批。
施工管理
建国初期,仅对违章建筑作了某些规定。1971年后,县政府规定,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变更设计须事先征得城建委同意,未经批准或经批准而擅自改变工程内容的一切建筑和设施,均为违章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范围内进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或翻建工程,无论公用、民用、生产、生活、地上、地下、院内、院外,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必须报请城建委批准,方可施工。有“三废”污染的建设项目,除按规划选址外,必须落实治理措施,其治理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否则不准建设。各项工程竣工经验收后,其验收记录及有关资料一并交城建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