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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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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年征工商税银106两4钱5分8厘,其中:课程银57两1钱6分6厘;牛驴税银15两8钱8分1厘;牙杂税银3两3钱8分1厘,当税银30两,税契银每价银1两税银3分。
民国时期,临邑县工商税收以契税、牙税、屠宰税、印花税和营业税为主要税源。
契税 典、买田房按契价征收的税捐、税率因时而变。1912年(民国元年)按买六典三,即买契价银1元纳税银6分;典契价银1元纳税银3分,无论买、典每粘契尾一张收纸价银洋5角。注册费洋1角。民国18年1月减价一半征收,4月仍按买六典三征收,十月又恢复减半征收。此税一部分上缴省库,一部分留县用,此项税款年无常数。1928年(民国17年)征收契税2239.32元,民国20年收数为11573.37元,民国21年,半年征收6521. 73元。
牙税 为买卖双方撮合,从中取得佣金的人,称牙子或牙行、牙纪,对牙行征税称为牙税。临邑县牙税征收历来采取投标的办法,每年春季由省派员前来招商投标,各牙行一年一招商,税费数额一年分两期交纳。临邑分大牙行、小牙行、斗行。大牙行负责买卖大牲畜牛、马、驴、骡等,每年约包收洋1000元左右;小牙行负责买卖猪羊等,每年大约包收洋300元至400元左右;斗行负责买卖粮食等,每年大约包收洋1000元左右。民国17年,征收牙税2188.66元;牙帖费6230元。
屠宰税 征税范围以猪、牛、羊三者为限,其税率规定猪每头征大洋3角,牛每头征大洋1元,羊每只征大洋2角,不分牝牡大小,宰杀者一律照征,由宰户交纳。此项税款本县自民国6年开征,办法是招商承包,限期为一年,承包税额一年一定,民国17年征屠宰税500元。
牲畜营业税 是指牲畜买卖成交时所纳之税,骡、马、牛每头征税1元,驴每头征税3角,驹折半征收。县派员赴骡马集市征收或招商承办,此税专向卖主征收,与买主无涉。此项税款本县自1919年(民国8年)开征,名曰牲畜税。1931年(民国20年)奉新章改称牲畜营业税,征收办法是招商承包,期限为一年,税额一年一定。1928年(民国17年)征收牲畜营业税1171元。
油类营业税 凡油店榨制豆、花生、麻子、棉籽、芝麻等油均须纳油类营业税。民国4年,本县对此税实行查办油行,按斤抽税的办法征收。规定分4等:榨油一昼夜出油在240斤以上者月征税额30元;160斤以上者月征额24元;80斤以上者征16元;50斤以上者月征额为10元。专事买卖之油商视其日销量多少酌情定税,如系机器榨油可按斤酌量定税。1936年(民国25年)临邑县共有油房十几家,均系小型。以榨棉籽油为多,每昼夜出油在50斤上下,平均每家每年纳税现洋100元左右。一年分两期交纳,由县赋税征收处负责征收。民国17年征油税400元。
印花税 1934年(民国23年)以前,由县署赴印花处先领,然后分派商会,由商会向各商户派销。民国23年10月以后,改归邮政局代售。
1937年(民国26年)日军侵占临邑后,工商税收受日伪县政府控制,除类同民国年间的税制征收田赋和各项杂税外,还向老百姓加征新兵捐、抢炮捐、清乡捐、强化治安捐、炮楼捐等,甚至向老百姓摊敛活鸡、鲜鱼、猪羊、纸烟、白酒等。区长、乡长大小头目随便摊派款项,苛捐杂税之重,名目之多为历代之冠。农民每年收入50%以上缴纳苛捐杂税。1945年8月,建立了临邑县抗日民主政府, 1946年建立了工商管理支局,按照解放区税收政策,征收贷物税、工商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进出口税等。
建国后,1950年,全国统一工商税收共14种,本县开征的工商税收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和使用牌照税7种。
1953年,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本县开征的工商税收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农业税8种。
1958年,在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的基础上,本着“基本上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进一步改革税制,改革后,本县实际开征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般使用牌照税、盐税、农业税9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1月开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调整了工商所得税的负担,暂停集市交易税的征收。1966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试行工商税。改革后,本县开征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车般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及农业税6种。
1979年以后,为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新形势,对工商税收制度实行了利改税的重大改革,分两步进行。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企业有:石油化工厂、酒厂、机械厂、大修厂、百货公司、副食品公司、食品公司、饮食服务公司、五金交电化工公司、百货大楼、门刘商店、副食加工厂、物资局下属的综合、煤建、机电三个公司、新华书店、电影放映公司、药材公司、农机公司、自来水公司共20户。1983年征得国营企业所得税544598元。
第二步利改税,是从第一步改革的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收形式固定下来,使企业“独立自主,自负盈亏”,从根本上改变“统筹统支”吃“大锅饭”的弊端。1984年10月1日起,对所有国营企业全部实行了利改税,个体商户由直接纳税变为商业批发单位代扣代交。1984年县内由上交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的企业22个,征得国营企业所得税的企业16个(原属国营企业的生资公司、土产公司、棉油厂、城关棉厂、德平棉厂、林子及宿安棉厂, 1985年改为集体企业)。征得国营企业所得税810152元,三年共征得国营企业所得税2845823元。
1979年至1985年,本县陆续开征的工商税收有:产品税、盐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解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屠宰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
在税收管理中,坚持“在促进生产的基础上开辟新税源”的原则,及时组织税款入库;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经常组织税收大检查,纠正错误,清理拖欠,并与偷税漏税和抗税行为作斗争。建国36年来,共完成工商税收8029.19万元,各时期完成情况如下: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年至1952年),税收总计完成159.81万元,平均每年完成53.27万元。“一五”时期(1953年至1957年)税收总计完成818.8万元,平均每年完成163.76万元,比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增长2.1倍。“二五”时期(1958年至1962年)税收总计完成1080.9万元,平均每年完成216.18万元,比“一五”时期增长32%。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年至1965年)税收共计完成416.54万元,平均每年完成138.85万元,比“二五”时期降低35.8%,下降原因是国家为有利于经济调整,降低了税率,减免了税收。“三五”时期(1966年至1970年)税收共计完成660.2万元,平均每年完成132万元,比调整时期下降5%。“四五”时期(1971年至1975年)税收共计完成1046.8万元,平均每年完成209.3万元,比“三五”时期增长59%。“五五”时期(1976年至1980年),税收共计完成1613.46万元,平均每年完成332.7万元,比“四五”时期增长59%。“六五”时期(1981年至1985年)税收共计完成2232.68万元,年平均446.5万元,比“五五”时期增长34.2%。
第二步利改税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临邑县1950年至1957年工商税收收入统计表
单位:元

临邑县1958年至1978年各项税收收入统计表
单位:元

临邑县1979年至1985年工商税收收入统计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