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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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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田赋课税主要以地丁税、漕粮为主。
丁税 1712年(清康熙五十一年),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之制,以康熙五十年的人口为定数,每丁征银1钱2分。当差人丁10131丁,共证银1215.72两。1726年(雍正四年)开始,将丁银摊入地银内征收,按康熙五十年的丁册为常数,每地银一两摊丁银1.15钱,该银共1218.48两,实征丁银951.58两,核减266.9两。1837年(道光十七年),人丁24071丁,每丁银1钱2分,共征银2882.4两,除去举贡生员并豁免逃亡人丁20678丁,免银共2481.36两,当年新增人丁6815丁,应征银817.8两,实在当差人丁10154丁,共征银1218.48两。
田赋 民田分三等,一等田一亩二分折一亩,二等田一亩折七分,三等田二亩折一亩,大约十六亩地征银一两。清初征漕粮为实物,称为本色,清未改征银元或京钱称为折色。1647年至1649年后(清顺治年间),本县额征地3563.031顷,征银18693.19两,征麦1535.1石,征米925.26石,地丁共征银19977.63两。田赋历年有增有减,1672年(康熙十一年)开始,在漕粮项下每正米百石加润耗银五两,米五石,共该加润耗银302.23两,米302.23石。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临仓米石改折征收,本色米480.86石,(每石折银8钱),该折银384.69两。1687年(康熙二十六年),起运本色麦米改折银两,统归地丁并征分解,本县起运本色麦4.04石,每石折银一两一钱,该折银4.44两。起运本色米250.86石,每石折银8钱,该折银200.69两。1703年(康熙四十二年)为始,班匠银10.8两摊入地亩项下征收,以上增折共银902.86两。1726年(雍正四年)为始,将丁银摊入地银内征收。1735年(雍正十三年),寄庄地亩外征银两摊入县内地银内征收,该年通共征银21861.52两,征麦1531.53石,米8595.76石。1758年(乾隆二十三年),将征折京库棉花绒、铺垫银、折色脚价银、举人车价银等统归地丁条编造报。1837年(道光十七年),征粮地4125.055顷,每亩征正供杂办等银0.052469两,共征银21642.71两,每亩征麦4.3852合,共征麦1777.31石,每亩征米2.53279升,共征米10448.83石。1875年至1908年(光绪年间),本县原有粮地3563.031顷,额征银22177.71两。
民国时期,田赋的征收仍以地丁、米折为主,初期,仍沿用清制,每地丁银一两连耗银1钱4分,共收京钱4吊800文。1914年(民国3年)开始,仍以每两征收4吊800文为依据,改征国税洋1.8元,连同附加税洋0.4元,计每两地丁银征洋2.2元,漕米每石折征洋6元。1915年(民国4年)以后,田赋附加税目逐渐增多。1926年(民国15年),加征有:临时附捐洋1元,李升屯、黄花寺黄河堵口一次捐洋0.44元,每两地丁银共征洋3.91元,漕粮项下加征临时附捐洋2元,每米1石共征洋8元。该年地丁征银39923.62两,漕米折洋58603.7元,丁漕合计征收98527.32元。1927年,每丁银一两又加征:临明附捐1元(连前共2元),河工特捐洋0.66元(连河工捐洋0.88元),汽车路附捐洋0.55元,赈济附捐洋1元,总计当年地丁每两共征洋6.68元。1928年又加:临时附捐洋2元(连前共4元),汽车路附捐洋0.32元(连前共0.87元),除赈济特捐洋1元豁免外,当年地丁每两共征洋8元。本县有粮地3563.67顷,征丁银21209.35两,每两按4元,折洋84837.4元。征粮9092.31石,每石折征洋6元,计折洋54553.92元,丁漕两项合计139391.32元,平均每亩负担为0.391元。田赋正额项下附加征收的项目有:地丁警备附捐、地丁地方附捐、地丁教育附捐、地丁民团经费、地丁新地方捐款、地丁抚恤奖券、漕米民团附捐、漕米自治附捐等,计159842.774元,是正税139391.32元的1.15倍。1931年,征赋税地丁46679元,田赋附税4668元,漕米折银58399元,地方附捐13697元,杂税7688元,计征收131131元。
临邑县1 9 2 8年(民国1 7年)各种附加税调查

1939年8月,成立临邑县抗日民主政府,田赋的征收取消了旧的赋税制度,废除苛捐杂税及募捐摊派。为保障抗日军政人员的物资供应,1941年秋,根据边区的经济政策,县委决定在全县推行合理负担,其方法是:以人或户为计算单位,以村为实行单位。除特穷户无力负担,特别富户应有捐助外,其余按照实际收入不同情况分为十等。这一政策首先在二区营子、宫家、羊栏、吴家、王芦家一带村庄实施,继而在全县推行。1946年县政府财政科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县进行了人口调查、田亩登记、反黑地、土地划分等级,自然亩折合标准亩(又称中中亩),按标准亩收入累进征收等工作。为达到合理负担,公粮、田赋采取分征,田赋每标准亩征收本币30元(旧币),受灾地区减征20%至60%,公粮的征收按标准亩累进征收,最高负担不超过其产量的35%。(见负担折算表)
临邑县1946年公粮负担折算表

临邑县耿刘区马坡村农业税负担典型调查
单位:市斤

建国后农业税的征收,一直采取全年任务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
1950年至1952年三年经济恢复时期仍采用夏、秋两委征收,全年统算的办法,1950年夏征农业税按常年总产量的13%征收。地方附加按农业税征收额15%征收,以户为单位,以全部中中亩为负担标准,所有农业人口每人均扣除七分地为免征点后,计征农业税。夏收田产量每亩定为80斤,如年产量高于或低于此标准,每高低1斤者,按规定税率递增或递减1.25%。
1953年至1955年沿用带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及1954年“农业税细则”的规定,按常年应征产量征收,每人扣除100斤免征点后,每百斤征收原粮20斤,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按比例征收,灾情减免仍执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灾全免”的原则,其间全县征收税额稳定在36520万斤以上,其中皮棉2173.5万斤。根据国务院及省人大指示精神,自1955年夏征起,按农业税实征额的10%作为地方自筹,以解决国家予算不能包括的地方公益事业的开支。
1958年6月,将过去按人口扣除免税额的比例税制改为没有人口免税额的比例税制,以常年产量和税率征收。1960年后因灾情连年减产,国家大幅度调减了农业税额, 1959年全县农业税额近330万元,而1961年只有19.3万元,1962年38.7万元,比1959年和1962年分别减少310.7万元, 219.3万元。
1979年6月4日,国务院财政部下达了《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省又规定了1979年起征点的标准,本县根据中央及省的有关指示精神,按照历来“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和先征后购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了贯彻。1980年土地核实后共有纳税单位2432个,农业人口38万人,定产地922042亩,常年产量8459万斤,平均税率10.7%,依率计征标准粮906万斤,负担税额140万元,根据新起征点精神结合全县水利占地等情况,分配减免指标33万元,实际完成45.7万元。根据省府关于农业税减免政策的规定,共减免单位978个,减免税额20万元。
1981年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生产责任制的实行,农业税收绝大部分改为户交户结,实际完成107.4万元,比上一年增长108%,减免单位1088个,占总数44%,减免税款23万元。1982年实际完成116.2万元,比上年增长11%,减免单位1030个,占总数46%,减免税款24万元。
1983年8月18日,中央财政部发出了《关于停止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央规定,全县1984年依税计征135万元,调整后计征任务125万元,实际征收123.9万元,同时征收地方附加16.5万元,全县20个乡镇,都超额完成任务。1985年,实际完成168.3万元,超过历年最高水平。
关于农业税的征收结算,解放战争时期,本县曾执行公粮、田赋分征的办法,公粮征实物,按比例征收小麦、大豆、玉米、谷子、高梁及部分棉花、花生等。田赋征货币。1949年5月改为公粮田赋同时并征。1951年前,以各村基层户为缴纳单位,以粮缴纳以粮结算, 1952年改为“以粮缴纳以货币结算”。
1958年4月,《山东省农业税征收实施规定》(草案)提出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原粮以质论价,折合标准粮计征,以市斤为计算单位,每斤定价0.1元。此后,1961年改为每市斤0.116元;1966年改为0.1276元;1979年调为0.15元,1985年又规定实征单价为0.20元。
1978年以后,由于农村体制的改革变化,本县绝大部分乡(镇)实行户交户结,一部分实行户交队结,少数实行队缴队结,三种办法都始终坚持以征实为主先征后购的原则,农业税年年超额完成任务。
临邑县建国后农业税负担情况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