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财政实行中央集权制。贡赋银米、赋税收支、上解、留用由清廷决定。
民国初,沿清制。1919年始,划分中央,省、县收支范围,各级财政收支自行平衡,分级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为适应战争环境,财政实行“自筹自给,分散管理”的体制。主要负责田赋、粮款的征收。同时购置当地土布、粮草等军需物品。县财政由行署统一管理,实行解缴制度,没收归公制度及支差制度。收入解缴入行署,支出由行署报销。
解放战争时期,因全国财政尚未统一,县财政仍实行“自筹自给”之体制。
1950年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决定财政管理的权限,财力集中在中央,各项财政收支,除地方附加外全部纳入统一的国家预算,各项预算收入一律上缴,各项预算支出由中央核定下拨,年终结余全部上缴。
1951至1957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地方财政按照统一制度,超收、节约一般地方支配。
1958年财政下放,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这个办法,过多地扩大了地方财权,相对地缩小了中央财政的机动力量,不利于国家有计划地发展经济建设事业,只实行了一年。1958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建设专署一级财政,从此,山东省地方财政分为省、地(市)、县三级。
1959年至1970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国家通过预算指标一年一定的作法,适当地集中了财力。
1971年至1973年,再次下放财权,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1974年至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比例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1978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对收入总额和增收部分中央同地方比例分成。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按照企事业的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逐级实行包干。1982年在此基础上,改革财政体制为“总额分成、自求平衡”。至此,结束了长期以来“吃大锅饭”的财政体制。1985年,决定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筹建了乡镇财政机构。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的职责、权限和收支范围。
第二节 管理体制
清代,财政实行中央集权制。贡赋银米、赋税收支、上解、留用由清廷决定。
民国初,沿清制。1919年始,划分中央,省、县收支范围,各级财政收支自行平衡,分级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为适应战争环境,财政实行“自筹自给,分散管理”的体制。主要负责田赋、粮款的征收。同时购置当地土布、粮草等军需物品。县财政由行署统一管理,实行解缴制度,没收归公制度及支差制度。收入解缴入行署,支出由行署报销。
解放战争时期,因全国财政尚未统一,县财政仍实行“自筹自给”之体制。
1950年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决定财政管理的权限,财力集中在中央,各项财政收支,除地方附加外全部纳入统一的国家预算,各项预算收入一律上缴,各项预算支出由中央核定下拨,年终结余全部上缴。
1951至1957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地方财政按照统一制度,超收、节约一般地方支配。
1958年财政下放,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这个办法,过多地扩大了地方财权,相对地缩小了中央财政的机动力量,不利于国家有计划地发展经济建设事业,只实行了一年。1958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建设专署一级财政,从此,山东省地方财政分为省、地(市)、县三级。
1959年至1970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国家通过预算指标一年一定的作法,适当地集中了财力。
1971年至1973年,再次下放财权,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1974年至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比例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1978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对收入总额和增收部分中央同地方比例分成。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按照企事业的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逐级实行包干。1982年在此基础上,改革财政体制为“总额分成、自求平衡”。至此,结束了长期以来“吃大锅饭”的财政体制。1985年,决定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筹建了乡镇财政机构。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的职责、权限和收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