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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粮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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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城乡粮油交易自由买卖,通过集市粮行进行。1933年,全县有粮行11处,1948年增至21处。粮行为粮食交易的市场,通常被本地粮商、粮贩所把持。一般有经纪1人,记帐1人,抬称2人,卖主按十抽1向经纪交纳成交费。散布于城乡的小型棉油、豆油、香油作坊主,经营油料用以榨油,油贩则走街串巷经营食油。
建国初,粮油仍由粮商自由经营。1950年,渤西贸易公司临邑分公司兼营粮油,把从外地购入的大米、高粱米和由本地收购的小麦、玉米、杂粮、棉油等,集中用于当地供应,由粮站抛售,稳定了粮油市场。1953年粮油统购统销后,关闭粮油市场,取缔粮商粮贩,并实行票证以控制流通量。对农村缺粮户按计划供应。1955年,对农村实行定销。先吃自产粮,后吃统销粮,年评季调,分月供应。1958年,农村大办食堂,搞大兵团作战,粮食浪费严重,三年困难时期,缺粮情况严重,粮油供应非常紧张,城乡人民普遍以瓜菜代粮充饥。随之,国家对临邑发放统销粮、救济粮和代食品,缺粮状况才得以缓解。1960年到1962年3年共销售粮食7862.5万斤,比3年的粮食收购数还多4238.7万斤。1964年至1978年,实行粮棉统算,贡献部分1斤皮棉折2斤粮食。根据粮、棉田比例及产量、贡献情况确定口粮标准,缺粮部分给予供应。此期间,有6年粮食销售数大于粮食收购数。其中1968年收购粮食110万斤,而销售粮食5351万斤。1979年,省政府规定:人均交售皮棉20斤以上部分,1斤皮棉奖售4斤粮食,因落实政策好,增产幅度很大,奖售粮一部分改为加价补差。粮食提价,统销价格不变。1981年, 1斤皮棉奖售2斤粮食。兑现和补差各1斤。
城镇非农业人口的粮油供应,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按人定量供应。1955年,实行按人分等定量供应,即按居民年龄,劳动量核定口量标准,按月凭证供应。1965年,对重体力劳动和轻体力劳动定量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1971年,对非农业人口重新确定了定量标准,沿用至今。
其他用粮,如酿造、食品用粮,经粮食局核定计划方可动支。1978年后皆为议价。县属农业单位的种畜、耕畜分类定量供应饲料。商业系统待屠、待调生猪和大牲畜,多以杂粮折成贸易粮供应。1971年始,向国家交售1斤生猪奖售粮2斤,交售1张羊皮奖售粮5斤。1982年交售生猪3斤奖售粮1斤。1958年始,兴修水利工程浩繁,属国家工程由国家拨粮补助,县属工程由水利局报批补助,每个工日补助粮0.5斤左右。
1978年始,开展粮油议销业务,主要是供应城市饮食业制作议销粮油制品,计划外工业用粮用油,以及按政策规定不应予以统销的城乡缺粮人口等。
临邑县历年粮油购销统计表
单位:担

(续表)

临邑县1980至1985年粮油议购议销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