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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粮油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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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田赋(土地税),按亩分等定级,折征银两。除田赋外,还按粮田地亩征漕粮,以供官、军食用。因漕运耗费,除正额外,还加征附加税,统称漕项。民户交漕粮1石,实交常需2石5斗。
民国初年,仍沿清制。1937年11月,日军侵占临邑后,日伪杂团横征暴敛,农民经常缺粮断炊。1939年8月,临邑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对各区乡农民征收“抗日救国公粮”,并发动群众到敌占区买粮、换粮,奖励商贩向抗日根据地贩粮,以保证抗日军民的粮食供应。1943年,在自然灾害严重、日军加强兵力围剿、抗日斗争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县抗日民主政府筹募粮食10万多斤,及时解决了抗日斗争用粮的困难。
1945年临邑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按地亩分夏、秋两季征收公粮。1947年全县征粮1507万斤,1948年全县征粮1610万斤,内有村经费粮168万斤,教育补助粮42万斤。每亩平均负担30多斤,每人平均负担150多斤,实负担占实产量的25%,去负担后每人余粮400多斤。
建国后,县政府执行按亩定等征收农业税政策,按土地等级确定税额,以粮交税,每年分两季征收。粮食管理部门针对不法粮商套购粮食,哄抬粮价,造成粮价暴涨的情况,采取“以收助售、以售助收、大购大销、吞吐结合、不惜亏本”的方针,稳定了粮食市场。1953年11月,国家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由地方政府发动群众自报公议,确定交售量。1955年9月各村执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正常年景一定三年不变。按规定标准留足种子、口粮和饲料粮,完成征购任务。同年收购粮食4829万斤。1957年10月,在“三定”基础上贯彻“瞻前顾后、以丰补欠,合理分配,不购过头粮”的方针,保证口粮不低于360斤,是年收购粮食4521万斤。1958年,征购以公社为单位计算余缺,受“五风”影响,破坏了“三定”政策,全县高估产、高征购,实行大购大销,搞一平二调。因强购过头粮,造成农民生活困难,在发展生产上产生了“重粮轻棉”思想。1965年实行粮食包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扭转了征过头粮的状况。征购基数为人均口粮360斤。人均口粮不足300斤的单位不予征购。当年收购粮食2412万斤。1971年,粮食包购任务由一定三年改为一定五年不变。对超包购基数粮食加价30%,花生加价20%,当年收购粮食1758万斤,收购油料77.6万斤。1979年5月1日起,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提高20%,油脂、油料统购价格平均提高25%,粮油超购部分加价提高到50%。粮油收购价格的提高,调动了农民交售粮油的积极性,1979年收购粮食1962万斤。1980年始,农民不但交售油料,还积极交售油脂。1983年收购粮食8163万斤,是1979年的4.3倍,收购油脂87.8万斤是1980年的29倍,1985年收购粮食5815万斤,收购油料551万斤,收购油脂177.2万斤。
根据补充国库、调节城乡人民生活的需要,1978年,县粮食管理系统开始议购业务,年均议购粮食2793万斤,议购油脂(包括油料折油)27.6万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