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至民国期间,无“非农业人口”之说。旧政权人员收入稳定,且多贪官污吏,生活居于全县之冠。1912年,齐河县衙有官吏31人,月均收入大洋22元,其中知县收入高于小官吏40余倍。1928年官吏70人,月均收入大洋20元,当时可买小麦128公斤,或谷米245公斤,或玉米319公斤,相当于一个长工收入的7倍或木瓦工的4倍。普通公职人员如小学校长,1932年月收入大洋25元,教员分县立学校和农村小学两类,一般月收入大洋分别为14元、12元、10元,仅相当于政权机关下层职员。且视教育当局或校长之好恶而定级别,收入不稳定,生活无保障。
一般城镇居民,大部靠经商维持生活,其中坐商者居多,收入略高于行商。但由于苛捐杂税,物价不稳,社会购买力低微,其收入只能相当于农村中等或下等水平。
表28-5齐河县民国年间职官收入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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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称 │人数│人均月奉收入(元) │
│类别│ │ ├──┬───┬───┤
│ │ │ │元年│十五年│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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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知县(县长) │1 │300 │ │250 │
│权 ├──────────┼──┼──┼───┼───┤
│机 │秘书 │1 │ │ │80 │
│关 ├─────┬────┼──┼──┼───┼───┤
│ │总务科员 │一等 │1 │30 │ │40 │
│ │ ├────┼──┼──┼───┼───┤
│ │ │二等 │1 │20 │ │30 │
│ ├─────┼────┼──┼──┼───┼───┤
│ │财政科员 │一等 │1 │30 │ │40 │
│ │ ├────┼──┼──┼───┼───┤
│ │ │二等 │1 │20 │ │30 │
│ ├─────┼────┼──┼──┼───┼───┤
│ │民政科员 │一等 │1 │30 │ │40 │
│ │ ├────┼──┼──┼───┼───┤
│ │ │二等 │1 │20 │ │30 │
│ ├─────┼────┼──┼──┼───┼───┤
│ │司法科员 │一等 │1 │50 │ │ │
│ │ ├────┼──┼──┼───┼───┤
│ │ │二等 │1 │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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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事 │录事长 │4 │12 │ │ │
│ │ ├────┼──┼──┼───┼───┤
│ │ │录事员 │20 │8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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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政 │警长 │1 │ │ │30 │
│务 │务 ├────┼──┼──┼───┼───┤
│ │警 │警目 │3 │ │ │8 │
│ │ ├────┼──┼──┼───┼───┤
│ │ │警察 │31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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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勤务 │6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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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守所 │所长 │1 │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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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获员 │1 │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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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守员 │13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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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教育局 │局长 │1 │ │30 │ │
│育 │ ├────┼──┼──┼───┼───┤
│ │ │视学员 │1 │ │25 │ │
│ ├─────┼────┼──┼──┼───┼───┤
│ │高等小学或│校(所)长│ │ │20 │ │
│ │师范讲习所├────┼──┼──┼───┼───┤
│ │ │教员 │ │ │18 │ │
│ ├─────┼────┼──┼──┼───┼───┤
│ │农村小学 │校长 │ │ │12 │ │
│ │ ├────┼──┼──┼───┼───┤
│ │ │教员 │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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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七七”事变后至抗日政权成立前,抗日工作人员的生活主要依赖本人家庭或社会捐献。随着抗日政权的创建和战争的广泛深入,遂有“脱产干部”之称。1941年,脱产干部和本地抗日军人实行供给制,每人每月小米22.5公斤,柴45公斤,菜金1.5元,津贴2~3元,其生活一般是在抗日根据地内群众家中交米、柴票就食。衣着,军队在当地筹集,地方干部仍由个人负担。1943年旱灾严重,加以日伪实行经济封锁和疯狂掠夺,抗日军民生活极为艰苦,大部队活动吃饭困难,即分成班排小股活动。政府各部门也经常以科室为单位分散活动。从开始的吃饱到日定量0.75公斤、0.65公斤、0.5公斤,每人10克油、15克盐。为了争取抗日胜利,党政军各机关利用战斗空隙开荒种田。抗日县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发展副业。泰西专署曾提倡用红枣、中药材制成药丸以维护生命。
1948年,中共党政人员供给按每人每月计算:粮食根据不同工作、级别划类,一般为15公斤,其中细粮占25%左右,津贴折小米3公斤、柴草30公斤,粗菜15公斤,食油250克、猪肉500克,衣着,每年每人发白土布4.1平方米,棉花0.5公斤,染料、缝剪费折小米17.5公斤。另外还发鞋、帽及肥皂、毛巾等生活日用品。小学教员生活包干供给,每人每月一般为小米70-100公斤,其中细粮10公斤。
新中国成立后,非农业人口逐渐增多,国家仍沿用生活供给制。主要包括伙食、服装、津贴三项。另有保育、保姆、保健等费用。其标准由国家按不同级别和家庭成员多少包干供给。1952年,国家工作人员先后实行了“工资分制”、“包干制”,即将工资分数以规定的粮、布、油、盐、煤(柴)五种实物数量折合,按每月市场零售价计算为货币发给;企业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是年全县非农业人口为8021人。职工年人均商品购买力为270元。按此推算,非农业人口年人均收入达127元。
1955年废除工资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国家公职人员收入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补贴三部分。1956年4月进行工资改革,执行三类工资区标准。乡干部由补助工资制经过评定等级,执行脱产干部工资标准。国家职工月工资由1952年的人均22元增长到37元。
之后,国家曾数次调整工资,尤其注重调整低工资者。其中调整面较大的有五次:(1)1963年8月调资,职工和18级以下的干部升级面为40%,17级至14级干部的升级面为25%。干部职工调工资者逾半数,人均月工资增加5元以上,比上年增加2元。(2)1971年7月,调整低等级干部职工的工资,规定最低等级为:机关26级、商业10级、供销7级,小学教师9级,卫生技术人员20级,凡不及此等级者均调至此级,调升面占干部职工的60%。(3)1977年10月和1979年11月,两次调资升级面均为40%,前次调级以照顾低工资为重点,后次调级本着“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劳动态度、技术、贡献、职务等,经过全面评比考查,择优晋级。在1979年调资的同时,由原来的三类工资区改为四类工资区,仅此项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元。(4)1980年集体所有制职工实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一般等级职工每月提高工资4.5元,工资水平达到或超过了国家职工。是年,全县有集体所有制职工4072人,月均收入(包括奖金、补助等)达到110余元。(5)1981年至1983年对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分系统先后普调一级工资。对职高薪低者,根据其职务、工资、学历、技术职称和对社会贡献情况给予调升两级。1982年党政群机关441人调资,其中晋升两级者145名。通过这次普调,干部职工收入增加,月均工资达到60元,较1978年人均增长15元。
1985年,国家初步理顺工资关系,对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新的工资制度改过去多种形式为干部工资和工人工资两种。工资成份一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及奖励工资。教师、护士另加教龄、护龄工资。通过工资改革,全民所有制干部职工月均增17元,集体所有制干部职工月均增14元。全县月增资总额达29.4万余元。是年,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工资收入达到920元,比1956年增加了2倍多。1979年后,每年则人均增长65元。
奖金,1959年1月始发“跃进奖金”,至1966年各类奖金取销,1978年恢复。企业单位一般根据产值、利润情况,实行提成奖或留成奖、节约奖、综合奖,奖金额一般占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2%。1984年,全县职工年人均奖金额达156元,奖金率为24.3%。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年终一次奖,奖金额为60元;乡镇干部自1981年加发完成国民经济计划指标奖,奖金额一般为100-300元。
补贴,1965年始发粮价补贴。初为每年4.5元,至1980年后,改为按每人工资高低每月补贴1.5-2元。1979年11月始发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家干部职工每人每月5元,亦工亦农人员2.5元。1985年5月增发肉食价格补贴,每人每月4元。交通补贴,自1975年9月起,凡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里程在4华里以上的每月补贴修理费1.5元。1982年始发洗理费,其金额根据干部、职工和性别而定,一般每人每月2~4元。1984年6月增发书报费,每人每月4元。至1985年底,各项补贴合计每人每月达2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