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缠足
封建社会,女孩长到十来岁甚至八九岁,就开始缠足。以布条(俗称裹脚)紧扎足,折其足指(除拇指外的四指),使足形尖小,呈新月状,曰“三寸金莲”。千年来缠足成为“为妇之道”“美姿之征”。否则,即被社会笑为“粗野”、“丑陋”。抗日战争胜利前后,县仍有缠足者。建国前夕,尚有真缠假放、假缠真放,形大实小假大脚者。曾有过老年小脚、中年半大脚、青年大脚的过渡历史阶段。建国后,缠足绝迹。
二、寡妇守节
封建社会,妻死夫再娶,理所当然,天经地义;夫死妻另嫁,大逆不道,情理难容。孀居者,世人誉其为“节妇”,或受旌表。齐河县志(民国22年修)《烈女传》中,列名陈事,彰烈女832人。略述一例,可知其惨。
“宋三姐,乡民宋辇之女,儒士杜永实之未娶妻。永实殁,临葬欲以身殉,父母阻之,其凄惨时形于色。未几,有求配者,女即引剪自刺其喉,父母急救之。久之,又有媒求婚。辇以女幼,恐不克终,欲许之。女以父母不遂其志,乃饰为言笑,异于平时,母以女获所归,无他念,安枕而卧,女潜起,自缢于寝门……”。
旧政府表彰节妇,民间鄙视改嫁,“好马不鞴双鞍,好女不嫁二男”成为强大的社会舆论。当事者亦以此为短,故皆借深夜行动,犹如盗窃。倘机事不密,必遭干涉,迫使事吹,或殴斗致祸。更有甚者,中途无端被劫走,迫令配于陌路人,有苦难言,无处申冤。进男方大门之前,先搂槐树,意为已妨过夫,莫复妨新夫,妨即妨死树,再蹬洒一桶水,意即将自身晦气随水泼掉。
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组织以来,即发动妇女反封建,争自由。建国初,国家以法律形式保证妇女的权益,颁布了《婚姻法》,妇女的婚姻自由和财产继承权均受法律保护。对孀妇改嫁,公开干涉者已不复见,借故阻挠者却仍有其人。某村张氏之夫于1950年病故,临终并无偿债之嘱,死后年余亦未见讨债之人,改嫁时骤然债主盈门,或云夫生前欠其粮,或云夫生前欠其款,这边牵牛捉鸡,那边揭锅摘门,一时间乌烟瘴气。张氏心碎无措,泣不成声,婚事遂罢。
50年代后,借故刁难改嫁者渐少,今基本绝迹。
三、纳妾
纳妾有两种,有因原配无子纳妾传宗者,亦有喜新厌旧娶小寻欢者。此种夫妻,或因亲此疏彼,或因妻妾间嫉妒,和美者少。正房动辄凌辱妾小,公婆亦多偏心,甚至妾生子女亦难得宠。为妾者,有其父母为一家活命而出卖者,有以抵债为由被富户豪强霸占者,亦有被歹徒欺骗拐卖者。在夫家饱受虐待,犹如奴婢,因出头无望而寻短见者亦不乏其人。
四、童养媳宫
童养媳,女方父母因生活困难,便寻一稍好人家,将十来岁甚至八九岁的女儿给人做童养媳,到十五六岁正式成婚,叫“上头”。婚后美满者亦少,因多是男大女小年龄悬殊,或男子有某种生理缺陷。当时女孩年幼无知,任父母安排。长大后,因嫌弃男人,夫妻不和,铸成终生痛苦。
纳妾、童养媳,清代政府容许,民国依然。有了共产党的领导,妇女组织起来,施以教育宣传,限制、取缔不合理婚姻。对既成夫妻者不予干涉,但不容公婆、丈夫虐待,违者政府出面批评教育,严重者予以制裁。女方要求解除不合理婚姻者,政府准予离婚。再纳妾、招童养媳者以违法论处。建国后纳妾、招童养媳者绝迹。
五、休妻
封建社会,夫妻不和或婆媳不和、妻子不育等原因,男人(一般是富家)可任意挑剔寻找借口,写一纸“休书”将妻子赶回娘家,另行择配。解放后,此俗杜绝。
六、结阴亲
封建社会,男女七八岁至未婚前死亡,家人要为其配一死偶。经人介绍,由男家为女方备衣衾棺木,亦有女方自备者,多于清明节或农历十月一日举行仪式。去时用花轿(或桌案)抬着男子的灵牌,回来换上写有男女姓名的同一灵牌,后跟女子灵柩,女方亲人哭送至男家。男家天井院设香案、摆供品、烧纸香,以灵牌行婚礼(拜天地)后,移灵至坟地合葬。之后,两家以儿女亲家关系礼尚往来。此俗个别地方至今未绝。
七、吸毒
从18叶纪末期,英国就大量输入鸦片,侵略、毒化中国。日本侵略军侵华期间,贩毒、吸毒尤甚,县内人民受害非浅。
鸦片俗称大烟。吸者极易成瘾,瘾发涕泪流淌,四肢无力,失魂落魄。长期吸毒者,面黄肌瘦,瘦骨嶙峋,壮汉变病夫,群众呼为“大烟鬼”。吸毒者多为官绅、地痞,因吸毒花钱甚多,更加重了对劳动人民的敲诈勒索。“大烟鬼”因无钱而为匪行窃者亦屡见不鲜。国民党统治时期,对吸毒、贩毒已有禁令。1934年县成立戒烟公会,亦称戒烟公所。但因政府官吏大多吸毒,并常以鸦片烟待客,致使禁令只限于一纸空文,不曾奏效。解放后,吸毒恶嗜根除。
八、赌博
赌博恶习,历史悠久。打麻将、掷骰子、推牌九、押黑红宝以及看纸牌等,名目繁多,不仅镇店、集市、会场有“宝棚”、“赌场”,农村亦有“划局者”(出房子、桌凳,侍候赌者,与赢者按比例分成)。嗜赌者,其瘾亦甚,群众呼其为“赌博鬼”。小赌者,费时破钞;大赌者,因输钱而倾家荡产、卖儿鬻女、沦为盗贼者甚多。清朝和民国年间,政府对赌博皆有禁令,但抓赌者和赌者常串通一气,一起聚赌。建国后,赌博恶嗜方渐绝。
九、拜把子
封建社会,两个或几个异姓男子因志趣相投,友情深厚,便结为“把兄弟”,亦称“仁兄弟”或“盟兄弟”,并举行结拜仪式。结拜时,摆供设宴,烧纸烧香,磕头礼拜,各序谱系(称“金兰谱”),对天盟发同心誓,交换“金兰谱”,结为金兰之好,故又称“换帖”的兄弟。彼此互尊对方父母为父母,父母死,均披麻戴孝,陪灵送葬,尽子女之责。把兄弟之间,只讲江湖义气,不论是非原则,一味相互维护。解放后,无“拜把子”之弊。
十、换娃娃
封建社会,小儿多病,父母常信神信鬼,向巫婆求医。巫婆说小儿系天上童男或童女偷投凡胎,上神必索其归天,故而多病。不设法替换,定不长命。为避灾保命,父母要带钱和供品,到巫婆神案前供奉祷告,将纸糊的童男或童女焚烧,谓之“换娃娃”。之后,每年这天必如此,至结婚为止。因此误小儿生命者,屡见不鲜。建国后,此类迷信习俗被彻底破除。
十一、祈雨
封建社会,每逢大旱,有的村庄便搞祈雨活动,人们化妆成各式各样的形象(龙王爷、雷公、雨婆等),头戴用柳条编织的帽子,用柳枝扎轿抬着龙王牌位,锣鼓喧天踏街串村后,到龙王庙前烧纸烧香、上供磕头,祈求龙王降雨。建国后,再无祈雨者。
第三节 流弊恶习
一、缠足
封建社会,女孩长到十来岁甚至八九岁,就开始缠足。以布条(俗称裹脚)紧扎足,折其足指(除拇指外的四指),使足形尖小,呈新月状,曰“三寸金莲”。千年来缠足成为“为妇之道”“美姿之征”。否则,即被社会笑为“粗野”、“丑陋”。抗日战争胜利前后,县仍有缠足者。建国前夕,尚有真缠假放、假缠真放,形大实小假大脚者。曾有过老年小脚、中年半大脚、青年大脚的过渡历史阶段。建国后,缠足绝迹。
二、寡妇守节
封建社会,妻死夫再娶,理所当然,天经地义;夫死妻另嫁,大逆不道,情理难容。孀居者,世人誉其为“节妇”,或受旌表。齐河县志(民国22年修)《烈女传》中,列名陈事,彰烈女832人。略述一例,可知其惨。
“宋三姐,乡民宋辇之女,儒士杜永实之未娶妻。永实殁,临葬欲以身殉,父母阻之,其凄惨时形于色。未几,有求配者,女即引剪自刺其喉,父母急救之。久之,又有媒求婚。辇以女幼,恐不克终,欲许之。女以父母不遂其志,乃饰为言笑,异于平时,母以女获所归,无他念,安枕而卧,女潜起,自缢于寝门……”。
旧政府表彰节妇,民间鄙视改嫁,“好马不鞴双鞍,好女不嫁二男”成为强大的社会舆论。当事者亦以此为短,故皆借深夜行动,犹如盗窃。倘机事不密,必遭干涉,迫使事吹,或殴斗致祸。更有甚者,中途无端被劫走,迫令配于陌路人,有苦难言,无处申冤。进男方大门之前,先搂槐树,意为已妨过夫,莫复妨新夫,妨即妨死树,再蹬洒一桶水,意即将自身晦气随水泼掉。
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组织以来,即发动妇女反封建,争自由。建国初,国家以法律形式保证妇女的权益,颁布了《婚姻法》,妇女的婚姻自由和财产继承权均受法律保护。对孀妇改嫁,公开干涉者已不复见,借故阻挠者却仍有其人。某村张氏之夫于1950年病故,临终并无偿债之嘱,死后年余亦未见讨债之人,改嫁时骤然债主盈门,或云夫生前欠其粮,或云夫生前欠其款,这边牵牛捉鸡,那边揭锅摘门,一时间乌烟瘴气。张氏心碎无措,泣不成声,婚事遂罢。
50年代后,借故刁难改嫁者渐少,今基本绝迹。
三、纳妾
纳妾有两种,有因原配无子纳妾传宗者,亦有喜新厌旧娶小寻欢者。此种夫妻,或因亲此疏彼,或因妻妾间嫉妒,和美者少。正房动辄凌辱妾小,公婆亦多偏心,甚至妾生子女亦难得宠。为妾者,有其父母为一家活命而出卖者,有以抵债为由被富户豪强霸占者,亦有被歹徒欺骗拐卖者。在夫家饱受虐待,犹如奴婢,因出头无望而寻短见者亦不乏其人。
四、童养媳宫
童养媳,女方父母因生活困难,便寻一稍好人家,将十来岁甚至八九岁的女儿给人做童养媳,到十五六岁正式成婚,叫“上头”。婚后美满者亦少,因多是男大女小年龄悬殊,或男子有某种生理缺陷。当时女孩年幼无知,任父母安排。长大后,因嫌弃男人,夫妻不和,铸成终生痛苦。
纳妾、童养媳,清代政府容许,民国依然。有了共产党的领导,妇女组织起来,施以教育宣传,限制、取缔不合理婚姻。对既成夫妻者不予干涉,但不容公婆、丈夫虐待,违者政府出面批评教育,严重者予以制裁。女方要求解除不合理婚姻者,政府准予离婚。再纳妾、招童养媳者以违法论处。建国后纳妾、招童养媳者绝迹。
五、休妻
封建社会,夫妻不和或婆媳不和、妻子不育等原因,男人(一般是富家)可任意挑剔寻找借口,写一纸“休书”将妻子赶回娘家,另行择配。解放后,此俗杜绝。
六、结阴亲
封建社会,男女七八岁至未婚前死亡,家人要为其配一死偶。经人介绍,由男家为女方备衣衾棺木,亦有女方自备者,多于清明节或农历十月一日举行仪式。去时用花轿(或桌案)抬着男子的灵牌,回来换上写有男女姓名的同一灵牌,后跟女子灵柩,女方亲人哭送至男家。男家天井院设香案、摆供品、烧纸香,以灵牌行婚礼(拜天地)后,移灵至坟地合葬。之后,两家以儿女亲家关系礼尚往来。此俗个别地方至今未绝。
七、吸毒
从18叶纪末期,英国就大量输入鸦片,侵略、毒化中国。日本侵略军侵华期间,贩毒、吸毒尤甚,县内人民受害非浅。
鸦片俗称大烟。吸者极易成瘾,瘾发涕泪流淌,四肢无力,失魂落魄。长期吸毒者,面黄肌瘦,瘦骨嶙峋,壮汉变病夫,群众呼为“大烟鬼”。吸毒者多为官绅、地痞,因吸毒花钱甚多,更加重了对劳动人民的敲诈勒索。“大烟鬼”因无钱而为匪行窃者亦屡见不鲜。国民党统治时期,对吸毒、贩毒已有禁令。1934年县成立戒烟公会,亦称戒烟公所。但因政府官吏大多吸毒,并常以鸦片烟待客,致使禁令只限于一纸空文,不曾奏效。解放后,吸毒恶嗜根除。
八、赌博
赌博恶习,历史悠久。打麻将、掷骰子、推牌九、押黑红宝以及看纸牌等,名目繁多,不仅镇店、集市、会场有“宝棚”、“赌场”,农村亦有“划局者”(出房子、桌凳,侍候赌者,与赢者按比例分成)。嗜赌者,其瘾亦甚,群众呼其为“赌博鬼”。小赌者,费时破钞;大赌者,因输钱而倾家荡产、卖儿鬻女、沦为盗贼者甚多。清朝和民国年间,政府对赌博皆有禁令,但抓赌者和赌者常串通一气,一起聚赌。建国后,赌博恶嗜方渐绝。
九、拜把子
封建社会,两个或几个异姓男子因志趣相投,友情深厚,便结为“把兄弟”,亦称“仁兄弟”或“盟兄弟”,并举行结拜仪式。结拜时,摆供设宴,烧纸烧香,磕头礼拜,各序谱系(称“金兰谱”),对天盟发同心誓,交换“金兰谱”,结为金兰之好,故又称“换帖”的兄弟。彼此互尊对方父母为父母,父母死,均披麻戴孝,陪灵送葬,尽子女之责。把兄弟之间,只讲江湖义气,不论是非原则,一味相互维护。解放后,无“拜把子”之弊。
十、换娃娃
封建社会,小儿多病,父母常信神信鬼,向巫婆求医。巫婆说小儿系天上童男或童女偷投凡胎,上神必索其归天,故而多病。不设法替换,定不长命。为避灾保命,父母要带钱和供品,到巫婆神案前供奉祷告,将纸糊的童男或童女焚烧,谓之“换娃娃”。之后,每年这天必如此,至结婚为止。因此误小儿生命者,屡见不鲜。建国后,此类迷信习俗被彻底破除。
十一、祈雨
封建社会,每逢大旱,有的村庄便搞祈雨活动,人们化妆成各式各样的形象(龙王爷、雷公、雨婆等),头戴用柳条编织的帽子,用柳枝扎轿抬着龙王牌位,锣鼓喧天踏街串村后,到龙王庙前烧纸烧香、上供磕头,祈求龙王降雨。建国后,再无祈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