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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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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婚,历来遵奉教律规定的三项基本条件:1.双方皆是回民。2.男女都有自择权。3.要有证人。双方父母、本人同意定下亲事后,男方向女方过头遍礼(点心、糖果、茶叶等)。女方家长将礼物分送亲友,意为敬告:姑娘已定亲。向女方递交写有“结婚吉期”的帖子叫“过红”,同时过二遍礼。若结婚前女方变卦,须将礼物退回。
结婚向有举行婚礼之俗,其程序为:1.亲友入席。2.新人向教长、亲友致敬礼。3.请阿訇写“一扎布”(婚书),念“尼卡哈”,大意为:婚姻是凭安拉的“口唤”(允诺)决定的,并讲明男女同样享有财产继承权。4.新郎向新娘递“卡宾”(钱10元8元不等)。5.来宾讲话。6.新人请回。《婚姻法》颁布后,先到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书,再按照旧俗举行婚礼。
结婚之日,女方邀集三五十人来男方赴宴,叫“送嫁”,先开女席,后开男席。送嫁人愈多,愈显女方家长人缘好。午宴间,新娘躲到别人家呆一会,待宴罢回来送娘家人。这样,到第三天娘家人就不用再来接,叫“偷三日”。之后,来去自如。请来或闻讯自来参加婚礼的阿訇、“海理费”(即管杀牲的“四师傅”。“费”:读(fài),事主都要开赏钱,数目多少不等。
文化大革命时期,阿訇被赶走,原婚姻习俗一度暂停。拨乱反正后,将阿訇请回,婚姻习俗一如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