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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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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4月起,执行国务院颁发的老干部离职休养的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身休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办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
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按同级在职干部范围阅读有关文件和其它内部刊物、资料,参加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会议。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干部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凡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的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解决。离休干部回农村安家,家中需要修缮的,原单位补助修缮费1000元;本人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安置不下需要新建或扩建的,可补助2500-3000元;乡镇政府按照规定优先划给宅基地,有条件的乡镇在物资材料等方面给以帮助。
1982年12月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759人,其中已退休转为离休的635人;1983年离休干部824人,其中当年离休78人;1984年离休干部875人,1985年离休干部902人,其中当年离休28人,安置易地离休干部95人。
为了使老干部安度晚年,于1981年7月在组织部内设老干部管理科。1984年老干部管理科独立。1985年建立了离休老干部休养所和干部活动中心,县直12个单位、24个乡镇建立了老干部活动室,24处乡镇建立了老干部协会,定期开展政治、文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