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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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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官吏由县衙吏房管理。民国初期,官员多由县政府民政科管理。1939年中共齐河县委成立后,设组织部管理所属干部。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干部干事,负责干部管理工作。1947-1952年,县委组织部管理县委系统干部,县政府民政科管理政府系统干部。1952年12月,县政府设人事科,科长、科员、干事各1人。1963年改为人事监察科,到1965年增至7人。1968年4月与县委组织部合并为齐河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1977年10月恢复组织部、人事局。到1985年组织部有部长、副部长、干事计18人,人事局有局长、副局长、干事计11人。
一、管理范围
1939年春,中共齐河县委建立后,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县委领导成员由运东地委任免。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县委书记、县长等干部归地委管理,其他干部归县委组织部、县政府管理。
建国后,对干部的任免审批,本着“党管干部、分口管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1957年11月6日全国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3次会议通过的《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和地委关于干部任免权限的规定进行管理。1984年以前,县委正副书记、县长、县人大常委主任、县政协主席由省委管理;县委常委,副县长,县人大常委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县委部委办正职,县府各委办主任,各科局和法院、检察院的正职,公社党委正副职、管委正职等由地委管理;副科局级干部由县委管理;其它干部由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分别管理。1984年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将党委管理干部权限下放,对党政机关原则上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即原属省委管理的县委正副职、县长、县人大常委主任、县政协主席,改由地委管理并向省委备案。原属地委管理的县委常委、县府、县人大、县政协副职仍由地委管理。地委管理的干部增加了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齐河一中、齐河师范党支部书记、校长。各乡镇、县委部委办、县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县委党校、地区水泥厂的党政副职和总工程师、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齐河一中和齐河师范的党政副职归县委管理,并报地委备案。县局级公司、县属中学及局级企事业单位的党政副职,县直各部委办的科长、主任,比局低半格的党政正职和相当于副科局级企业单位的正职归县委管理。其它干部均按“下管一级”的原则由组织部、人事局分别管理。
县委委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乡镇党委委员,须经过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人大正副主任、政府正副县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及乡镇长必须通过县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协正副主席须通过县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产生。以上选举产生的领导人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时根据需要部分领导干部由上级党政部门任命。
二、奖惩
为了调动各级干部的积极性,各级党政组织采取各种形式对干部进行奖励和惩处。1954年,全县开除蜕化变质干部11人。1960年全年受理干部案件43件,处理干部43人,其中开除干部8人。1964年受理干部案件22件,处理14人,其中开除7人。1983年奖励干部2名,处分干部3名,其中开除公职1名。1984年开除留用干部1名,奖励有显著功绩的政法干部1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