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除摊丁派兵外,社会人口均需自谋职业。1904年,全县农民113500人,手工业者1325人,商3278人,士644人。至建国前,绝大多数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少数人经商和从事手工业。
一、国家用工
20世纪30年代前,散于城乡的酒、油作坊及印染、草编、酱菜、草纸等业,均系私营,规模很小。1933年,建设局始在齐河城内设平民工厂,招收青年,其数字不详。1948年全县解放后,国家用工发展较快,1949年底统计,全县有固定工1280人。
1950年后,国家在建设和发展国营工商企业的同时,鼓励和扶助发展私营工商业,组织各种小手工业者扩大生产,逐步解决城镇无业人员就业和闲散人员安置问题。至1952年底,全县固定职工达到3806人。经过对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业人员增多,至1956年,全民所有制固定工达到6449人。之后,就业人员逐年上升。至1985年底,全民所有制职工达到9552人,集体所有制职工9350人。
其间,国家在不同时期内,制定了不同的就业方针和用工制度。
(一)固定职工固定职工是指经国家劳动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为全民固定职工或集体固定职工的人员。1958年10月、12月两次招收学徒工1700人,其中女工443人。1960年6~8月,在临时工、合同工中转固定工710名。1963-1974年,招工对象城乡人口兼有,农业人口指标多子非农业人口。在农村招工中,实行“分配指标,单位按条件推荐”之办法,一般较多地照顾退伍军人、烈军属于女、孤儿等。1975年后,招工对象以安排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留城青年为主,减少了对农业人口的招工。至1981年共安排下乡青年1064人,1963年下乡从事农业生产的知识青年全部就业。
1979年后,劳动就业范围扩大,到1985年底,全县职工总人数比1979年增加5456人。招工政策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招工对象除外地在县内招用的矿工外,全部为城镇待业青年,实行“自愿报名、文化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1979-1985年,7次文化考核招工,参加报考的5000余人次,录用4172人,占总人数的83.4%。
自1984年始,推行劳动合同制,是年招收的工人全部为合同制工人,至1985年共招收1237人。
在招用固定工方面,还有子女顶替、临时工转正、社会吸收如招用闲散科技人员、民办教师转正、农村干部和青年招为国家干部等就业途径。
(二)临时工临时工是国家固定劳动力不足的弥补部分。建国初期,临时工未纳入国家计划,一般是用工单位自行招用,自行辞退。1958年后,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招用工人,必须实行亦工亦农”的精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合同工纳入劳动计划。招用办法: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招选符合条件的用工对象,双方签订用工合同,明确用工期限、待遇等事项,并报劳动部门批准备案。合同期满后,视其情况续订合同或辞退。1965年,山东省劳动局提出“在较大国营企业内试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全县先后为青岛市交通局、济南机床厂、胜利油田输送农村劳动力320人。1978年后,贯彻上级指示,工厂企业临时工改为亦工亦农;水利系统用工为农民技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用工为合同工或临时工。
表21-1齐河县招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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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工数│招工对象 │分配去向 │
│数量│ ├────┬────┬────┬──┼─────┬──┤
│年度│ │城镇青年│下乡青年│退伍军人│农民│本县 │外地│
│ │ │ │ │ │ ├──┬──┤ │
│ │ │ │ │ │ │全民│集体│ │
├──┼───┼────┼────┼────┼──┼──┼──┼──┤
│1968│43 │43 │ │ │ │43 │ │ │
├──┼───┼────┼────┼────┼──┼──┼──┼──┤
│1969│ │ │ │ │ │ │ │ │
├──┼───┼────┼────┼────┼──┼──┼──┼──┤
│1970│224 │15 │ │ │209 │174 │50 │ │
├──┼───┼────┼────┼────┼──┼──┼──┼──┤
│1971│513 │33 │97 │72 │311 │278 │90 │145 │
├──┼───┼────┼────┼────┼──┼──┼──┼──┤
│1972│546 │31 │95 │ │420 │292 │15 │239 │
├──┼───┼────┼────┼────┼──┼──┼──┼──┤
│1973│92 │ │40 │31 │21 │21 │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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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4 │ │ │ │4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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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520 │20 │465 │ │35 │15 │230 │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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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457 │122 │132 │76 │127 │111 │180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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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442 │ │427 │ │15 │2 │290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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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333 │ │187 │8 │138 │30 │ │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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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436 │302 │920 │ │214 │82 │432 │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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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405 │341 │45 │ │19 │307 │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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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565 │400 │165 │ │ │415 │19 │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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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231 │231 │ │ │ │2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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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298 │298 │ │ │ │193 │96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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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955 │864 │ │ │91 │477 │321 │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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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282 │282 │ │ │ │200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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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劳动形式
土地改革前,土地属私人所有,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被迫以出卖劳动力糊口,其方式一般分为伙计、长工、短工三种。伙计全年吃住在地主家,为其劳动。伙计又分为大活、二活、三活、小活四种。大活负责牲口的喂养和使役;二活每日清晨要清圈填栏,打水扫地,待东方发白便领着短工下地干活;三活是大活的助手;小活一般是12-18岁的穷孩子,日常管着喂猪、送饭、推磨、刷锅、跟车拾粪等杂活,人人可使唤,最无地位。
长工住在自己家里,地主哪天叫,就哪天去给地主干活。短工是在收割、锄地、耕种等农忙季节给地主干日工的,他们为解燃眉之急,往往撇下自己的农活去给地主干活,有时得不偿失。
租种土地的农民有两种:一种是在借债时债主强以指地作保,利滚利越滚越多,最后只好将自己的土地押给债主抵债,债主将霸占到的土地再租给穷人耕种;另一种是遭遇天灾人祸破产之后,直接向地主(或“二地主”)租种土地。租种土地的农民因不直接在地主监视下劳动,情形稍好于伙计、长工。
土地改革后,从单干户到互助组,从农业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土地由私人所有制逐步过渡为集体所有制,农村人人有地种。1958年后,农民成为人民公社社员,形成“干部敲钟、社员上工”的劳动形式。
1979年后,农村实行了家庭联户承包责任制,农村以户为单位劳动,涌现出农机、运输、养殖、加工、建筑、服务等各种类型的专业户。1983年底,全县各类专业户2.7万户,占总农户的21%,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470个。1985年底,全县乡镇和村办企业达5187处,比1979年增加3947处,从业人数24541人,比1979年增加9472人。1983年始有农民进城办企业。1985年,城镇个体商户已达224户,从业人数400余人。
三、其它职业
旧社会,有专以诸如吹啦弹唱、占卜看相、耍猴卖艺、集头经纪甚至打劫行窃等业为生者。解放后,上述现象得到清理。在农村有织布、纺线做豆腐者,或肩担手提小贩等。有的农民春冬两闲搞家庭副业。
建国后,城镇其它职业,主要包括无固定职业居民或待业青年开办小商店、小吃店、修理、加工、缝纫等小型项目,还有走街串巷小卖小买、收购废旧物品、叫卖书报、瓜籽、冰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