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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丧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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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提倡丧事从简,广大群众纷纷响应,旧时丧葬习俗逐渐革除。有丧事时,有的村成立治丧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等亲友到齐、举行追掉仪式后,木棺埋葬,葬礼即告完成。其子女及亲属也有的不披麻戴孝而戴黑纱。但仍有沿袭旧习燃纸烧香者。
1969年,县建火化厂,开始推行火葬。号召全县党团员带头实行火化,禁止土葬。并规定,办丧事不准请客送礼,披麻戴孝,用开追悼会代替祭灵上庙。送尸火化,由生产队安排劳力,统一记工分,火化费一般由丧主自理,确有困难者,由集体或从社会救济款中解决。禁止一切人制造、使用木棺和水泥棺材。1975年1~9月,全县共火化尸体1601具,其中马集公社火化率达100%,赵官镇、胡官屯、富足店、桑梓店、刘桥、大夫营等11处公社火化率为80%,马集公社有32个大队建立了骨灰盒存放室,其它许多村也相继建起骨灰盒存放室。
1984年,县政府下达《关于坚持殡葬改革的通知》,并把殡葬工作列为文明村庄和文明单位的条件。各乡镇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各村也先后建立殡葬理事会或治丧委员会,以开追悼会、献花圈等仪式代替迷信礼节。但仍有少数农民沿袭旧习,烧纸祭礼、披麻戴孝。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去逝后,由本单位理事会主持丧葬仪式,一般仪程是尸停堂中,家属亲友臂带黑纱向遗体告别,然后火化,开追悼会以寄托哀思,骨灰盒存入干部职工纪念堂或深埋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