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婚姻法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县成立以县长为主任,民政科、法院、组织部等10个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的齐河县婚姻法检查执行委员会,各区、村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婚姻法》,采用广播、黑板报、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揭露封建婚姻制度的弊端,并对违犯《婚姻法》及虐待妇女的人进行严肃处理,从而使《婚姻法》得到有力的贯彻。
随着《婚姻法》的贯彻,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日益觉悟,她们纷纷要求按照《婚姻法》办理婚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立新型的家庭关系。据1952年10月统计,贯彻《婚姻法》两年中,自由结婚的有928对,占结婚总数的33%;经人介绍,本人作主、父母同意的616对,占21%;经人介绍、父母作主、本人同意的718对,占25%;完全包办的618对,占21%。至1962年统计,登记结婚的有943对,其中自由恋爱结婚的293对,其余均为介绍人牵线、双方互相了解、自己作主、父母同意的新形式。纳妾及童养媳完全杜绝。
寡妇改嫁,向为封建势力所不容,给这些妇女造成很大痛苦。《婚姻法》解除了她们身上的沉重枷锁。据1952年10月二区、八区、十二区三个区统计,在683名寡妇中,一年中有96名自由改嫁。另有43名童养媳解除婚约。由于旧婚姻制度弊病较多,在《婚姻法》颁布后,开始出现离婚案,且颇多。1950年610件,1951年510件,女方提出离婚的约在2/3以上。之后,离婚案件逐渐减少,1952年前9个月,仅36件。
二、婚姻登记
《婚姻法》公布后,即建立起婚姻登记制度,由区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员办理登记。1955年,国务院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后,由公社管理委员会办理结婚登记。1984年改公社为乡(镇),结婚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办理。
严格按照《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登记,保护了男女双方及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结婚登记的条件,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合乎法定结婚年龄,无禁止结婚和不准结婚情况的,才予登记。如1985年申请登记结婚的共5332对,其中准予登记的5120对,占申请登记结婚的96%,其余212对因不符合婚姻法规定未予登记。
对于提出离婚的,民政部门进行认真的调查,如查明双方确系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了适当的处理时,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如果一方同意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纠纷,则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达成同意和好或同意离婚的协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如1978年申请离婚的231件,准予离婚的77对,占申请离婚总数的33.3%,调解不离的116对,占50%多,另有38对调解无效移交法院处理。
第一节 婚姻管理
一、贯彻婚姻法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县成立以县长为主任,民政科、法院、组织部等10个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的齐河县婚姻法检查执行委员会,各区、村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婚姻法》,采用广播、黑板报、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揭露封建婚姻制度的弊端,并对违犯《婚姻法》及虐待妇女的人进行严肃处理,从而使《婚姻法》得到有力的贯彻。
随着《婚姻法》的贯彻,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日益觉悟,她们纷纷要求按照《婚姻法》办理婚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立新型的家庭关系。据1952年10月统计,贯彻《婚姻法》两年中,自由结婚的有928对,占结婚总数的33%;经人介绍,本人作主、父母同意的616对,占21%;经人介绍、父母作主、本人同意的718对,占25%;完全包办的618对,占21%。至1962年统计,登记结婚的有943对,其中自由恋爱结婚的293对,其余均为介绍人牵线、双方互相了解、自己作主、父母同意的新形式。纳妾及童养媳完全杜绝。
寡妇改嫁,向为封建势力所不容,给这些妇女造成很大痛苦。《婚姻法》解除了她们身上的沉重枷锁。据1952年10月二区、八区、十二区三个区统计,在683名寡妇中,一年中有96名自由改嫁。另有43名童养媳解除婚约。由于旧婚姻制度弊病较多,在《婚姻法》颁布后,开始出现离婚案,且颇多。1950年610件,1951年510件,女方提出离婚的约在2/3以上。之后,离婚案件逐渐减少,1952年前9个月,仅36件。
二、婚姻登记
《婚姻法》公布后,即建立起婚姻登记制度,由区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员办理登记。1955年,国务院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后,由公社管理委员会办理结婚登记。1984年改公社为乡(镇),结婚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办理。
严格按照《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登记,保护了男女双方及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结婚登记的条件,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合乎法定结婚年龄,无禁止结婚和不准结婚情况的,才予登记。如1985年申请登记结婚的共5332对,其中准予登记的5120对,占申请登记结婚的96%,其余212对因不符合婚姻法规定未予登记。
对于提出离婚的,民政部门进行认真的调查,如查明双方确系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了适当的处理时,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如果一方同意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纠纷,则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达成同意和好或同意离婚的协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如1978年申请离婚的231件,准予离婚的77对,占申请离婚总数的33.3%,调解不离的116对,占50%多,另有38对调解无效移交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