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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流动人口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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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容所
1959年,不少群众为谋生而盲目外流他乡,给社会造成负担。县抽调干部、职工140人,在晏城、胡官屯、城关、桑梓店设收容所4处,负责对其收容劝阻。同年,收容所派员先后到肥城、泰安、兖州、天津、德州等地收容站,领回县内外流群众1100余人。对收容的县内人员,由生产队负责安置。确实无依无靠的,由收容所每月供给13.5公斤粮食,组织他们种植瓜果、蔬菜等,以保自给。对收容的外地人员,弄清情况后,及时迁送回原籍。此后,生活逐步好转,1961年,撤销胡官屯、城关、桑梓店三处收容所。晏城收容所主要收容零星盲目外流人员。1965年10月,收容所撤销。收容最多年份为1962年,全年5123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安定,人民生活改善,仍有极少数外流人员,除痴、呆、傻、精神病者外,多数是因婚姻、升学问题离家,少数以乞讨为生财之道。县遵照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由民政局负责,对1981-1985年收容的146人,都分别情况作了妥善安排。
二、难民接待
1957年,县接受金乡县受灾难民627户,2982人,其中男劳力869人,女劳力784人,分别安置在九个区、231处农业社内。1959年3月,县委组织力量将难民全部迁返回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