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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老、幼、残、疾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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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保户
1956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定,对全县农村中失去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残疾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其实行“五保”(吃、穿、住、医、葬),标准是按本农业生产合作社员的平均水平供给口粮。生活不能自理者,由其亲友包养。是年,全县有“五保”户3108户、4155人。
1958年秋,全县办敬老院338处,“五保”对象全部入院,依靠公共食堂生活。
1962年,敬老院停办,恢复“五保”供给。供给标准一般高于本村社员平均生活水平的5-15%。
1978年后,各村(队)收提留款、粮供应“五保”户。一般年人均口粮225-250公斤,生活补助40-60元。至1985年,全县共有“五保”户2032户、2081人,其中已享受包养的1789人,占“五保”户总人数的86%;亲友包养的292人,占“五保”户总人数的14%。凡亲友包养者,由村民委员会、赡养人、“五保”对象三方协商后签订包养合同,“五保”对象遗产由包养人继承。
1981年,大张乡南潘村建敬老院一处,供养本村5名“五保”老人。1984年,安头乡建敬老院一处,供养17名“五保”老人。至1985年,全县共建敬老院15处,供养老人88名。敬老院均设专职院长、会计和饮食服务人员,入院者每月生活费25~30元,零花钱5~8元,年人均口粮300公斤。
二、孤儿院
1960年,全县建孤儿院14处,收养流浪儿童469名,另有521名交大队或亲朋抚养。1961年,国家发放棉布1622米,鞋、袜983双,单、棉衣725件。专款2.04万元,用于儿童生活及学习。1962年,孤儿院收容孤儿731人,国家再拨专款1.7万元,用于解决孤儿的衣食。之后,随着农村经济的逐步好转,大部分有家可归的儿童被其父母或亲属认领回家,少数无家可归的孤儿,仍在孤儿院寄养,成年后安排就业。1965年孤儿院解散。
三、福利厂
1958年10月,县在齐河、晏城、桑梓店分别建福利厂,三个福利厂共有工人660名,其中聋、哑、盲、残220名,人员多数是优抚对象及成年孤儿,其次是县直机关的干部家属,个体手工业者,同时吸收了一部分社会闲散技术人员。
福利厂纯属救济性质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由民政局管理,口粮由粮食局负责供应,生产资金采取民政局救济和本人投资的办法,不足部分由国家贷款。主要生产项目有运输、缝纫、理发、修理、铁业、木业、条编等。厂内工人其子女不满18岁者,每月领取生活费6元。凡参加生产者,每月基本工资20元,多劳多得,超产奖励。
1959年秋,先将桑梓店福利厂合并到晏城福利厂,后又将晏城福利厂合并到齐河福利厂,工人减至200人。下放人员,或回街道自谋职业,或由县办工厂、企业招为正式工人。
1964年下半年,福利厂交县工业局管理,民政局每年为福利厂人员发放部分生活救济。1966年,福利厂撤销。
四、社会福利院
1960年建社会福利院,安置县内无依无靠鳏、老、残、幼及外地灾民共99名。1964年,将县内24名和外地48名送回原籍。1965年又对其余27名进行了妥善安置,此后,社会福利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