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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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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封建统治者,虽有赈灾之举,但赈济如同杯水车薪,劳动者受尽灾荒之苦。1192-1946年700余年间,县境大饥之年就有60次,致有“人相食”、“父子相食”者。建国后,人民政府在领导群众改造自然,减少灾害的同时,每遇旱涝风雹等自然灾害,都发放大量救灾物资和救灾款,以救济受灾群众,并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动员灾民进行迁移谋生,以渡过灾荒,恢复生产。
一、国家扶助
1953年,涝灾严重,全县814个村庄、140万亩土地受灾,其中减产8成以上至绝产者100.5万亩,占土地总数的70%。国家发救济粮3万吨、救济款280万元,解决群众生活困难。次年,县内局部地区受冰雹灾,人民政府发放救灾款22.6万元,以救济灾区群众。
1960年春、秋大旱,农作物欠收。同年冬,全县5.23万名群众无御寒衣服,人民政府发放棉布1667米、布票5000尺、估棉16吨、好棉絮32.6吨、被套1580件、单衣和棉衣2290件;县直单位捐献单衣485件,鞋、袜1.9万双;外地捐献棉衣1740件,被、褥302床,衣服1.16万件,绒衣714件,其它1.54万件,解决了灾民的御寒问题。
1961-1963年,连续三年遭受罕见的暴雨、冰雹、干旱、蝗虫等自然灾害。为使全县人民渡过严重灾荒,三年中,国家共发放救灾款397万余元,棉布46.37万米,棉絮7.89万公斤,棉、单衣8.53万件,棉被2.6万床,鞋2846双,包皮布3500公斤,胶轮车25辆,耕牛16头,为群众修建房屋21.7万间。1963年夏秋,132万亩庄稼蝗灾严重,国家派飞机治蝗,共动用飞机400架(次),施农药70.7万公斤,使农作物无大损失。
1970年,春旱严重,夏季又遭冰雹、大风袭击,11处公社,有22.4万亩农作物受害,其中15万亩绝产。国家发放救灾款13万元,救济灾区。
1976年,夏秋大涝,全县有833个大队、1968个生产队受灾,受灾人口40万余人,占总人口的70%强;受灾面积60万亩,其中绝产12万亩,倒塌房屋1.1万余间。国家发放救灾统销粮2335吨,种子粮110吨,饲料粮115吨,副业加工粮200吨,化肥1000吨,煤炭2327.5吨,布匹1.4833万米,棉花6500公斤,补助100余个生产队的近20万人。同时,拨发建房用砖1310万块,瓦500万页,元钉、铁丝2.15吨。

表20-8齐河县自然灾害救济款发放统计表
┌──┬────┬──┬────┐
│年度│款数(元)│年度│款数(元)│
├──┼────┼──┼────┤
│1964│825128 │1975│422713 │
├──┼────┼──┼────┤
│1965│1960677 │1976│237306 │
├──┼────┼──┼────┤
│1966│104847 │1977│589493 │
├──┼────┼──┼────┤
│1967│153161 │1978│231000 │
├──┼────┼──┼────┤
│1968│76609 │1979│589000 │
├──┼────┼──┼────┤
│1969│502000 │1980│190000 │
├──┼────┼──┼────┤
│1971│31864 │1981│92982 │
├──┼────┼──┼────┤
│1972│315000 │1982│460000 │
├──┼────┼──┼────┤
│1973│218000 │1983│29000 │
├──┼────┼──┼────┤
│1974│29018 │1985│248000 │
└──┴────┴──┴────┘

1985年,全县连遭旱、涝、风、雹等自然灾害,受灾面积5.84万亩,成灾面积282万亩。沿黄河滩区被淹没土地1.2万亩。全县因灾减产粮食2366万公斤,棉花13050万公斤;因灾缺粮8100户、4.5万人。是年,国家发放救灾款4.3万元,安排统销粮200万公斤,救灾煤35吨。
二、生产自救
建国后,经过大规模进行农田水利建设,综合治理旱涝沙碱,生产条件有了较大改变。至60年代,小旱灾害已能有效地控制。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则根据“坚持发动群众,依靠集体,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的方针,依靠灾区人民的集体力量,广开副业门路,增加收入,减轻灾害损失。
1963年下半年,为战胜严重自然灾害,全县13处公社525个生产队开展队、户互济。至春节,共互济粮食220吨,并有2906个生产队建起了以造土纸、铁业、木业、苇编、捕鱼等为主要项目的工副业,占全县总队数的70,2%,从业人员39802人。至1964年4月,创总产值189.52万元,纯收入112.72万元。
三、移民
1951年,为支援边疆社会主义建设,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移民。县设移民委员会,由县长负责,各区成立移民小组。移民的原则是“自愿报名,说服教育,领导批准”。同年4月,全县有418户、1777人迁移到黑龙江省,另有回民34户、141人迁往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往黑龙江省望奎、绥化、庆安、巴彦、呼兰等五县迁移425户、1918人(后迁回61户、257人)。1956年3月,往黑龙江省移民250户,向青海省迁移少数民族50户,另向黑龙江省迁移200名青壮年农民。1959年8月,动员1103名青壮年(女351名)赴黑龙江国营农场,支援东北地区社会主义建设。1960年,为战胜自然灾害,动员群众移民就食,向黑龙江省移民1250户,向省内宁阳县移民3000人,肥城县10200人。
移民受到当地政府的关怀和群众的帮助,很快安居就业。
对移民,县曾多次派代表专程前往慰问,并给予物资补助。1961年底,副县长董毅民率干部代表及县京剧团,赴宁阳、肥城两县慰问移民,并对特殊困难者给予酌情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