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七节 复、退军人安置 资料库:齐河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齐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section/1/article/35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section/1/article/35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0年冬,成立齐河县复员委员会,1951年改称齐河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各区设转业建设委员会,村建安置小组。此后几经易名,至1984年,设齐河县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民政局内。
    革命战争年代,对家居解放区的复员退伍军人,由部队出具介绍信,县发给生产补助金,区、村在土地、住房等方面给予照顾安排。非解放区的复员退伍军人,由部队直接办理复员手续回乡。
    建国初期,对复员退伍军人,以安置在原籍为主,有技术特长的,按照“归口安置”的原则,介绍就业。非农业户口复员退伍军人,由人事、劳动部门在招工、就业、升学等方面优先安排。参军前有职业的,复员后给以复工,参军期间计算工龄。
    
    表20-5齐河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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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接收人数│安置情况        │年度│接收人数│安置情况          │
│          │        ├──┬─────┤    │        ├───┬─────┤
│          │        │农村│机关、企业│    │        │农村  │机关、企业│
├─────┼────┼──┼─────┼──┼────┼───┼─────┤
│1950年    │779     │    │          │1970│488     │298   │190       │
│7月以前   │        │    │          ├──┼────┼───┼─────┤
│          │        │    │          │1971│402     │256   │146       │
├─────┼────┼──┼─────┼──┼────┼───┼─────┤
│1950年8月 │4110    │3499│611       │1972│81      │35    │46        │
│至1956年底│        │    │          ├──┼────┼───┼─────┤
│          │        │    │          │1973│816     │775   │41        │
├─────┼────┼──┼─────┼──┼────┼───┼─────┤
│1957      │1629    │1629│          │1974│164     │157   │7         │
├─────┼────┼──┼─────┼──┼────┼───┼─────┤
│1958      │100     │100 │          │1975│1046    │923   │123       │
├─────┼────┼──┼─────┼──┼────┼───┼─────┤
│1959      │224     │213 │11        │1976│1119    │1018  │101       │
├─────┼────┼──┼─────┼──┼────┼───┼─────┤
│1960      │234     │234 │          │1977│793     │766   │27        │
├─────┼────┼──┼─────┼──┼────┼───┼─────┤
│1961      │415     │415 │          │1978│574     │543   │31        │
├─────┼────┼──┼─────┼──┼────┼───┼─────┤
│1962      │        │    │          │1979│212     │192   │20        │
├─────┼────┼──┼─────┼──┼────┼───┼─────┤
│1963      │493     │475 │18        │1980│487     │434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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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223     │217 │6         │1981│721     │676   │51        │
├─────┼────┼──┼─────┼──┼────┼───┼─────┤
│1965      │138     │125 │13        │1982│584     │536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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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26      │20  │6         │1983│655     │610   │45        │
├─────┼────┼──┼─────┼──┼────┼───┼─────┤
│1967      │        │    │          │1984│779     │749   │30        │
├─────┼────┼──┼─────┼──┼────┼───┼─────┤
│1968      │579     │442 │137       │1985│548     │517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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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933     │716 │207       │合计│18573   │16574 │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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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年后,根据“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对复员、退伍军人都给予合理安置。对参战、立功或系孤儿的复员退伍军人,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基本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1984年,县设立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各乡镇成立介绍站。对服役期满回乡的技术人员,给予推荐。1985年全县共接收此类复员、退伍军人469名,其中330名经介绍被农村专业户、联合体以及企事业单位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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