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冬,成立齐河县复员委员会,1951年改称齐河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各区设转业建设委员会,村建安置小组。此后几经易名,至1984年,设齐河县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民政局内。
革命战争年代,对家居解放区的复员退伍军人,由部队出具介绍信,县发给生产补助金,区、村在土地、住房等方面给予照顾安排。非解放区的复员退伍军人,由部队直接办理复员手续回乡。
建国初期,对复员退伍军人,以安置在原籍为主,有技术特长的,按照“归口安置”的原则,介绍就业。非农业户口复员退伍军人,由人事、劳动部门在招工、就业、升学等方面优先安排。参军前有职业的,复员后给以复工,参军期间计算工龄。
表20-5齐河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情况表
┌─────┬────┬────────┬──┬────┬─────────┐
│年度 │接收人数│安置情况 │年度│接收人数│安置情况 │
│ │ ├──┬─────┤ │ ├───┬─────┤
│ │ │农村│机关、企业│ │ │农村 │机关、企业│
├─────┼────┼──┼─────┼──┼────┼───┼─────┤
│1950年 │779 │ │ │1970│488 │298 │190 │
│7月以前 │ │ │ ├──┼────┼───┼─────┤
│ │ │ │ │1971│402 │256 │146 │
├─────┼────┼──┼─────┼──┼────┼───┼─────┤
│1950年8月 │4110 │3499│611 │1972│81 │35 │46 │
│至1956年底│ │ │ ├──┼────┼───┼─────┤
│ │ │ │ │1973│816 │775 │41 │
├─────┼────┼──┼─────┼──┼────┼───┼─────┤
│1957 │1629 │1629│ │1974│164 │157 │7 │
├─────┼────┼──┼─────┼──┼────┼───┼─────┤
│1958 │100 │100 │ │1975│1046 │923 │123 │
├─────┼────┼──┼─────┼──┼────┼───┼─────┤
│1959 │224 │213 │11 │1976│1119 │1018 │101 │
├─────┼────┼──┼─────┼──┼────┼───┼─────┤
│1960 │234 │234 │ │1977│793 │766 │27 │
├─────┼────┼──┼─────┼──┼────┼───┼─────┤
│1961 │415 │415 │ │1978│574 │543 │31 │
├─────┼────┼──┼─────┼──┼────┼───┼─────┤
│1962 │ │ │ │1979│212 │192 │20 │
├─────┼────┼──┼─────┼──┼────┼───┼─────┤
│1963 │493 │475 │18 │1980│487 │434 │53 │
├─────┼────┼──┼─────┼──┼────┼───┼─────┤
│1964 │223 │217 │6 │1981│721 │676 │51 │
├─────┼────┼──┼─────┼──┼────┼───┼─────┤
│1965 │138 │125 │13 │1982│584 │536 │48 │
├─────┼────┼──┼─────┼──┼────┼───┼─────┤
│1966 │26 │20 │6 │1983│655 │610 │45 │
├─────┼────┼──┼─────┼──┼────┼───┼─────┤
│1967 │ │ │ │1984│779 │749 │30 │
├─────┼────┼──┼─────┼──┼────┼───┼─────┤
│1968 │579 │442 │137 │1985│548 │517 │31 │
├─────┼────┼──┼─────┼──┼────┼───┼─────┤
│1969 │933 │716 │207 │合计│18573 │16574 │1999 │
└─────┴────┴──┴─────┴──┴────┴───┴─────┘
1955年后,根据“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对复员、退伍军人都给予合理安置。对参战、立功或系孤儿的复员退伍军人,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基本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1984年,县设立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各乡镇成立介绍站。对服役期满回乡的技术人员,给予推荐。1985年全县共接收此类复员、退伍军人469名,其中330名经介绍被农村专业户、联合体以及企事业单位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