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国家抚恤 资料库:齐河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齐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section/1/article/35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section/1/article/35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一、牺牲、病故抚恤
    对牺牲、病故革命军人、国家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人员的家属给以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建国后至1951年,按死者职级发给一次性抚恤粮。1952-1984年,对一次性抚恤先后进行五次调整,抚恤标准逐步提高。1980年以前,其标准分牺牲和病故两种。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抚恤标准分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病故抚恤三种。
    1985年始,根据省民政厅(1985)鲁民字第174号文件规定,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抚恤金20元,孤老烈属25元;居住城镇系非农业户口的30元,孤老烈属为35元。1985年,全县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为694人,其中农村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385人,月定期抚恤金7700元;孤老烈属278人,月定期抚恤金6950元;病故军人家属12人,月定期抚恤金205元。属非农业户口的19人,月定期抚恤金625元,人均33元。
    二、追恤
    对284名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期间失踪军人,先后三次按国家规定进行追恤。1955年,追恤83名;1959年,追恤180名;1982年,追恤21名。经过追恤,其直系亲属均享受革命烈士家属抚恤待遇,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三、残废抚恤
    建国后,民政部门根据上级规定,对革命残废军人进行发证与抚恤。从1981年起除国家发给残废抚恤和群众给予生活优待外,还按县政府规定分别给予以下优待:
    (一)259名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
    (二)在农村的26名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的粮油和副食品,按当地机关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从1980年9月算起,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36元。1984年9月,将在农村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及其家属27户、91人转为非农业户口。此等残废军人病故后,其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待遇。
    (三)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在职的除享受公费医疗外,其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农村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仍享受公费医疗;三等残废军人的医疗费由民政部门负责报销。经批准到外地治疗的,其交通、住宿、途中伙食补助,在职的按因公出差由所在单位报销,农村的由民政部门发给。
    (四)对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的子女,在招工时给以优先安排。

    表20-4齐河县革命残废军人分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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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特等      │一等      │二等甲    │二等乙    │三等甲    │三等乙    │合计      │总计│
│    ├──┬──┼──┬──┼──┬──┼──┬──┼──┬──┼──┬──┼──┬──┤    │
│    │在乡│在职│在乡│在职│在乡│在职│在乡│在职│在乡│在职│在乡│在职│在乡│在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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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1   │    │28  │1   │40  │11  │133 │24  │112 │32  │89  │10  │403 │78  │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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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2   │    │26  │    │55  │8   │151 │23  │186 │31  │191 │27  │611 │89  │700 │
├──┼──┼──┼──┼──┼──┼──┼──┼──┼──┼──┼──┼──┼──┼──┼──┤
│1972│2   │    │22  │3   │56  │12  │133 │35  │189 │40  │109 │20  │511 │110 │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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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2   │    │27  │2   │59  │8   │153 │28  │217 │39  │118 │15  │576 │92  │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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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2   │    │22  │3   │52  │12  │158 │37  │230 │11  │127 │15  │591 │78  │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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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2   │    │26  │3   │62  │12  │152 │35  │240 │45  │130 │20  │616 │115 │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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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2   │    │27  │2   │62  │12  │192 │35  │209 │37  │152 │28  │644 │114 │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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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2   │    │28  │2   │58  │6   │169 │26  │254 │37  │156 │18  │667 │89  │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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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2   │    │27  │3   │55  │11  │160 │31  │242 │47  │144 │27  │630 │119 │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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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   │    │29  │2   │55  │13  │160 │32  │242 │49  │144 │30  │505 │126 │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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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1   │    │25  │1   │52  │3   │158 │19  │237 │122 │148 │107 │621 │252 │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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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