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耕
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建国初期,人民政府以代耕方式对烈军属进行优待。1949年2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烈属、军属、工属、复员、荣军等生产困难暂行办法(草案)》中规定:凡劳动力不足的烈军属,都可享受土地代耕优待,视情况可分全部代耕或部分代耕;凡从事农业或兼营农业的18~25岁的健康男女青年,均有负担代耕的义务,其工可抵折公差、勤务。为保证代耕质量,县人民政府决定:代耕人如因耕作不力,致使土地荒芜者,须负赔偿责任。据1951年3月统计,全县有代耕对象6439户,代耕土地4.584万亩。1952年,全县有2241户,计8144名烈、军属享受代耕,占烈、军属总户的45.7%。1955年,享受代耕的烈、军属共1983户,占烈、军属总户数的35.2%。至1956年,取消代耕。
二、优待劳动日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由集体对烈、军属优待劳动日。优待对象是: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士家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士兵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致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对以上优待对象,按照稍高于烈、军属和荣誉、复员、退伍军人,不低于一般社员水平的标准进行优待。
1980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保留烈、军属责任田,实行以村为单位定工优待或由村统一提留,粮款并优的办法。1984年又改为以乡镇为单位统筹现金办法,对烈、军属实行户户优待,当年全县收交优抚款129万余元。靳家乡还成立助耕帮工队,为烈、军属收割庄稼、耕种土地,同时为7户参战军人家属发放卖粮、卖棉优待证,免去他们的全部提留款814元。大王乡无偿供给每户军属生活煤500公斤,烈属1000公斤,并派专人送到家中。
表20-3齐河县优待劳动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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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优待对象总数 │优待户数 │优待人数 │优待劳动日 │
│数字├───┬───┼──┬────┼───┬────┼───┬──┤
│年度│总户数│总人数│户数│占总户数│人数 │占总人数│工日 │人均│
│ │ │ │ │的% │ │的% │ │ │
├──┼───┼───┼──┼────┼───┼────┼───┼──┤
│1962│6756 │23882 │3055│45.2 │10796 │45 │307991│28.5│
├──┼───┼───┼──┼────┼───┼────┼───┼──┤
│1964│7844 │28693 │2838│36 │9663 │36 │381032│39.4│
├──┼───┼───┼──┼────┼───┼────┼───┼──┤
│1980│3993 │15334 │1206│30 │5314 │34.7 │261243│49.2│
├──┼───┼───┼──┼────┼───┼────┼───┼──┤
│1982│ │ │302 │ │1238 │ │80700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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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群众优待
一、代耕
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建国初期,人民政府以代耕方式对烈军属进行优待。1949年2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烈属、军属、工属、复员、荣军等生产困难暂行办法(草案)》中规定:凡劳动力不足的烈军属,都可享受土地代耕优待,视情况可分全部代耕或部分代耕;凡从事农业或兼营农业的18~25岁的健康男女青年,均有负担代耕的义务,其工可抵折公差、勤务。为保证代耕质量,县人民政府决定:代耕人如因耕作不力,致使土地荒芜者,须负赔偿责任。据1951年3月统计,全县有代耕对象6439户,代耕土地4.584万亩。1952年,全县有2241户,计8144名烈、军属享受代耕,占烈、军属总户的45.7%。1955年,享受代耕的烈、军属共1983户,占烈、军属总户数的35.2%。至1956年,取消代耕。
二、优待劳动日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由集体对烈、军属优待劳动日。优待对象是: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士家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士兵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致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对以上优待对象,按照稍高于烈、军属和荣誉、复员、退伍军人,不低于一般社员水平的标准进行优待。
1980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保留烈、军属责任田,实行以村为单位定工优待或由村统一提留,粮款并优的办法。1984年又改为以乡镇为单位统筹现金办法,对烈、军属实行户户优待,当年全县收交优抚款129万余元。靳家乡还成立助耕帮工队,为烈、军属收割庄稼、耕种土地,同时为7户参战军人家属发放卖粮、卖棉优待证,免去他们的全部提留款814元。大王乡无偿供给每户军属生活煤500公斤,烈属1000公斤,并派专人送到家中。
表20-3齐河县优待劳动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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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优待对象总数 │优待户数 │优待人数 │优待劳动日 │
│数字├───┬───┼──┬────┼───┬────┼───┬──┤
│年度│总户数│总人数│户数│占总户数│人数 │占总人数│工日 │人均│
│ │ │ │ │的% │ │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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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6756 │23882 │3055│45.2 │10796 │45 │30799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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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7844 │28693 │2838│36 │9663 │36 │381032│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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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3993 │15334 │1206│30 │5314 │34.7 │261243│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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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 │302 │ │1238 │ │80700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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