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定量补助
建国初期,对优抚对象中的生活困难者,主要依靠群众优待,辅以国家补助的办法解决。国家对有特殊困难不能自养的烈、军属,给以实物补助,一般农村者每人每月补助粮食7.5公斤、城镇的10公斤。至1957年,实行定量补助,孤老烈属、烈士遗孤每户1人者每月补助2~3元,2人者每月每人补助3~5元,3人以上者酌情个别照顾。自1960年起,农村优抚对象享受生产队的优待劳动日,在享受优待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照“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方针,再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其补助标准是:烈属每人每月补助3~8元;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助3~5元;残废军人每月补助5元;无依无靠的烈士在校遗孤,依小学、中学、大学划分,每月分别发给12-15元、14-17元、20元的补助金。
表20-1齐河县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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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补助户数│补助人员│补助总额(元)│年人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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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629 │710 │33444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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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657 │762 │31872 │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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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653 │715 │38976 │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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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354 │432 │29112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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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641 │1343 │146988 │1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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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国家提高补助标准,农村的每人每月6-10元,城镇的每人每月10-15元。至1985年,仍按此规定执行。
二、临时补助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对抗属发接济粮作为临时补助,规定:县以上武装部队的抗属每户每年发接济粮75-125公斤,区以下武装抗属每户每年60-100公斤。
建国后,每逢传统节日或灾荒之年,政府发放临时补助,救济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使他们的生活及生产得到保障。临时补助以现金为主,辅以粮食和生产资料等。1953年,全县发放临时补助款2.3万元,修缮房屋补助款5000元。1955年,发放临时补助款11.7万余元,并发放水车48部、双铧犁113部、锄草机22部、喷雾器8部、十寸步犁34部、大车1辆、牛86头、驴5头、猪4头以及肥料等大宗物资。1964年4月,县拨专项补助款5万元,为466户修建房屋1218间。对因病或其它原因造成困难的,政府也及时给予补助。1977年,全县共发放临时补助8.2万元,补助烈属、复员军人和在乡三等残废军人计9834人。
1961-1985年,全县共发放临时补助款106.608万元,补助粮食32.55万公斤,修缮房屋2240间。对816名患病者也分别酌情给以临时补助。
表20-2齐河县临时补助烈军属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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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补助户数│补助人口│补助总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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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1350 │4087 │7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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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3171 │7805 │64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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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2913 │9904 │53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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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1469 │5293 │56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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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2702 │6159 │42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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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2500 │13500 │9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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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5200 │18660 │94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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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656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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