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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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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一级官府一切政事由县令主管,不设专司民政官员。1912年,县废除旧衙六房(吏、户、礼、兵、刑、工),始分科治事,设总务、民政、财政、司法四科。民政科设科员一人。1930年国民县政府设秘书一员,科长二员,分一、二科,一科管理民政。至抗日战争爆发,县国民政权瓦解。
1939年底,齐河县抗日政府(铁路南)成立,初设行政科,后改为民政科。1941年,河西县和齐河县抗日政府(铁路北),也相继成立民政科。其主要任务是动员群众参军支前、“拥军优抗”、安置伤病员、救济救灾、建设基层政权(包括干部任免、人员编制、区划设置)等。区设民政助理员,村设优待救济委员会。1946年10月,齐禹县民主政府设立三处难民招待所,安置从国民党统治区逃出的难胞。1958年6月3日,民政科改为民政局,设正、副局长。1968年3月,民政局并入县革命委员会内务组,同年12月,又与劳动局、招待所、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办公室、饮食服务公司、幼儿园合并为社会福利服务站。1970年7月,复称民政局。
至1985年,民政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下设人秘股、优抚安置股、社会民政股、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所、火化场、烈士陵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