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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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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县无消防机构,也无专门消防设施,若发生火灾,只能以水盆,水桶等取水灭火。
建国初期,由公安局治安股兼管消防工作。每年定期派员进行防火检查。规定农村场间必须备置水缸、水桶,粮草垛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距离。各工厂、企业要建立消防队,购置消防器材。到1962年,建5个消防队,配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150名。备置了灭火机、消防桶、沙箱、水龙、压水机等消防设备。1975年,公安局成立消防股,确定了30个重点消防单位,为其培训了一批义务消防员,并配备消防器械,每年进行灭火演习。1980年,全县有义务消防队35个,义务消防员500人。1984年,改消防股为消防队,有消防队员10人。至1985年,义务消防队发展到64个,义务消防员2300人,拥有消防车5辆,消防泵94台。1982-1985年,共进行灭火演习40次,为协助灭火,出动消防车22辆次,出动消防队员166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