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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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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年间,户籍管理实行保甲制度,几个村设一联保,每村为一保,每保下若干户为一甲,户口变动由各保、甲长负责。
建国后,县民政科负责户口管理。1956年4月,公安局设户籍股,接管户口工作,并对全县各类人口进行普查、登记。规定农业户口由乡文书代管,建立户口制度,每季度上报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四项情况。至1956年底,完成了全县的户口普查工作,至1957年底,在全县范围内建立了户口制度,是年总人口523262人。
1962年户籍工作改由民政局管理。同年,农村户口以公社、大队为单位,建立户口卡片,城镇户口以户为单位发户口簿。1983年,公安局重新接管户籍工作,至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全县24处公社均已配备了户籍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