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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咨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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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法律顾问处于1980年12月成立,至1985年,有主任1人,副主任2人,律师3人,见习律师1人,兼职律师2人。
1981-1985年,法律顾问处担任刑事辩护33起,非诉讼代理72件,民事代理14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359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千余人次,法律业务收费1.7万元,承办经济代理案件60多件,为委托单位索回货款或避免经济损失达243万余元。
1984年,法律顾问处应聘为38个企事业单位及农村专业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调解经济纠纷115起。同年,县无线电配件厂与日本山野贸易株式会社签订价值人民币85万元的热压机进口合同,由于日方未按合同规定包装,致使机器进水锈蚀,有些设备质量也未达到合同要求。但日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无线电配件厂委托律师李庆云承办此案。李深入现场,并查阅有关涉外经济案件的资料,在与日方谈判中,坚持原则,据理相争,终使日方接受赔偿要求,对热压机按原价的50%进行贬值处理,对其他设备也适当进行赔偿。为该厂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
1985年,县法律顾问处律师应聘为10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