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县农村和城镇开始建立调解委员会,各区设司法助理员,负责调解民事纠纷。1960年,全县共有农村调解组织518个,调解委员5881名。“文化大革命”中,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名实俱亡。1980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助理员工作”的指示精神,司法局设立调解股,对全县基层调解组织进行整顿、组建。同年,在全县1067个大队中,建立调解组织970个。其中作用发挥好的679个,占70%。全县24个公社中,配备司法助理员21名,到1981年底,全县1067个大队均建立了调解委员会,生产队建立调解小组,调解主任由大队党支部副书记或大队长兼任。各公社配齐了司法助理员。县直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也从无到有,在48处企事业单位中,建立调解委员会25个,占52%。
民事调解工作的中心任务是调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促进人民内部团结,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各调解组织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民事纠纷,大多数能够自行调处,从而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建国初期,调解任务大多数是婚姻纠纷。1955年,共调处民事纠纷483件,其中婚姻问题365件,占纠纷总数的75.5%。1980年共调处一般民事纠纷894件,轻微刑事案件1270件。1981-1985年,共调处民事纠纷17849件,调处率为78%。
为减少民事纠纷的发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评选文明村、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的活动。1983年,共评出五好家庭6500户,好婆婆、好媳妇、好妯娌等2436人。1984年,全县共评出五好家庭4100户,有453个村制定了乡规民约。大张乡南潘村连续五年未发生民事纠纷,是德州地区的“文明村”之一。
第一节 调解
建国后,县农村和城镇开始建立调解委员会,各区设司法助理员,负责调解民事纠纷。1960年,全县共有农村调解组织518个,调解委员5881名。“文化大革命”中,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名实俱亡。1980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助理员工作”的指示精神,司法局设立调解股,对全县基层调解组织进行整顿、组建。同年,在全县1067个大队中,建立调解组织970个。其中作用发挥好的679个,占70%。全县24个公社中,配备司法助理员21名,到1981年底,全县1067个大队均建立了调解委员会,生产队建立调解小组,调解主任由大队党支部副书记或大队长兼任。各公社配齐了司法助理员。县直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也从无到有,在48处企事业单位中,建立调解委员会25个,占52%。
民事调解工作的中心任务是调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促进人民内部团结,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各调解组织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民事纠纷,大多数能够自行调处,从而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建国初期,调解任务大多数是婚姻纠纷。1955年,共调处民事纠纷483件,其中婚姻问题365件,占纠纷总数的75.5%。1980年共调处一般民事纠纷894件,轻微刑事案件1270件。1981-1985年,共调处民事纠纷17849件,调处率为78%。
为减少民事纠纷的发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评选文明村、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的活动。1983年,共评出五好家庭6500户,好婆婆、好媳妇、好妯娌等2436人。1984年,全县共评出五好家庭4100户,有453个村制定了乡规民约。大张乡南潘村连续五年未发生民事纠纷,是德州地区的“文明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