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每年年终法院对本年度所审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审判案件的质量。自建国以来,共进行了三次较大的案件复查工作。
第一次是1956年5月,配合公安、检察部门,对1955年和1956年处结的“镇反”案件共467件、592人进行复查,通过复查,对341起反革命案件更正平反,纠正了156起,改判率为46%;对126起刑事案件改判52起,改判率为41%。
第二次是1962年,对1958年以后内部”肃反”中被关押、劳教、劳改人员中的冤、假、错案,进行平反纠正,并成立了以县长、县委组织部长和公、检、法三家主要领导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复查办公室。通过复查,对县直机关、企业、学校等被关押的186人改判54人,改判率为29%。对农村生产队以上干部被捕、关押和劳教的87人改判51人,改判率为58.6%。
第三次案件复查于1978年7月-1980年底进行。由院长组织27名干警,对1966年至1978年的各类案件进行复查纠正,共改判冤、假、错案236件,改判率为41.7%。同时,根据中发(1979)6号文件精神,对原判处的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案件36起41人全部进行了纠正,落实了政策。
第四节 案件复查
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每年年终法院对本年度所审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审判案件的质量。自建国以来,共进行了三次较大的案件复查工作。
第一次是1956年5月,配合公安、检察部门,对1955年和1956年处结的“镇反”案件共467件、592人进行复查,通过复查,对341起反革命案件更正平反,纠正了156起,改判率为46%;对126起刑事案件改判52起,改判率为41%。
第二次是1962年,对1958年以后内部”肃反”中被关押、劳教、劳改人员中的冤、假、错案,进行平反纠正,并成立了以县长、县委组织部长和公、检、法三家主要领导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复查办公室。通过复查,对县直机关、企业、学校等被关押的186人改判54人,改判率为29%。对农村生产队以上干部被捕、关押和劳教的87人改判51人,改判率为58.6%。
第三次案件复查于1978年7月-1980年底进行。由院长组织27名干警,对1966年至1978年的各类案件进行复查纠正,共改判冤、假、错案236件,改判率为41.7%。同时,根据中发(1979)6号文件精神,对原判处的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案件36起41人全部进行了纠正,落实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