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刑事审判 资料库:齐河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齐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section/1/article/33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section/1/article/33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1年4月,县法院组成临时法庭,审判了11名反革命分子,其中9名被判处死刑。至1952年底,结合镇压反革命运动,对90名反革命分子及240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审判,对血债累累的反动分子金祖光、张德新等依法判处死刑。同年,审判了县粮食局局长刘生盗运国库粮食、玩忽职守、官僚主义的严重案件。在1955年7月至1959年7月的“肃反”运动中,根据“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及时审判了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共253人。1960年,根据正确、合法、及时审判的原则,对全年新案及积案共250件进行审判,共判决246件,其中携带案卷下乡就地审判103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搞群众办案,混淆了罪与非罪界限,造成冤、假、错案236起。
    
    表19-1齐河县刑事案件审判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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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判数│年度│审判数│年度│审判数│
├──┼───┼──┼───┼──┼───┤
│1949│150   │1962│182   │197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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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600   │1963│170   │19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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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590   │1964│86    │197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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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95   │1965│120   │1978│40    │
├──┼───┼──┼───┼──┼───┤
│1953│150   │1966│15    │1979│22    │
├──┼───┼──┼───┼──┼───┤
│1954│354   │1967│32    │1980│63    │
├──┼───┼──┼───┼──┼───┤
│1955│325   │1968│53    │1981│87    │
├──┼───┼──┼───┼──┼───┤
│1956│398   │1969│51    │1982│71    │
├──┼───┼──┼───┼──┼───┤
│1957│418   │1971│73    │1983│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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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100  │1971│24    │1984│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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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331   │1972│15    │1985│101   │
├──┼───┼──┼───┼──┼───┤
│1960│246   │1973│3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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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185   │1974│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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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开展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活动。上半年判处案犯43件、54人,按照审判程序,实行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诉讼制度,犯罪分子全部服判。1983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依法及时审判各类刑事犯罪分子200人,做到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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