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刑事审判 资料库:齐河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齐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section/1/article/33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section/1/article/33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1年4月,县法院组成临时法庭,审判了11名反革命分子,其中9名被判处死刑。至1952年底,结合镇压反革命运动,对90名反革命分子及240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审判,对血债累累的反动分子金祖光、张德新等依法判处死刑。同年,审判了县粮食局局长刘生盗运国库粮食、玩忽职守、官僚主义的严重案件。在1955年7月至1959年7月的“肃反”运动中,根据“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及时审判了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共253人。1960年,根据正确、合法、及时审判的原则,对全年新案及积案共250件进行审判,共判决246件,其中携带案卷下乡就地审判103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搞群众办案,混淆了罪与非罪界限,造成冤、假、错案236起。 表19-1齐河县刑事案件审判统计表 ┌──┬───┬──┬───┬──┬───┐ │年度│审判数│年度│审判数│年度│审判数│ ├──┼───┼──┼───┼──┼───┤ │1949│150 │1962│182 │1975│62 │ ├──┼───┼──┼───┼──┼───┤ │1950│600 │1963│170 │1976│76 │ ├──┼───┼──┼───┼──┼───┤ │1951│590 │1964│86 │1977│97 │ ├──┼───┼──┼───┼──┼───┤ │1952│195 │1965│120 │1978│40 │ ├──┼───┼──┼───┼──┼───┤ │1953│150 │1966│15 │1979│22 │ ├──┼───┼──┼───┼──┼───┤ │1954│354 │1967│32 │1980│63 │ ├──┼───┼──┼───┼──┼───┤ │1955│325 │1968│53 │1981│87 │ ├──┼───┼──┼───┼──┼───┤ │1956│398 │1969│51 │1982│71 │ ├──┼───┼──┼───┼──┼───┤ │1957│418 │1971│73 │1983│202 │ ├──┼───┼──┼───┼──┼───┤ │1958│1100 │1971│24 │1984│124 │ ├──┼───┼──┼───┼──┼───┤ │1959│331 │1972│15 │1985│101 │ ├──┼───┼──┼───┼──┼───┤ │1960│246 │1973│37 │ │ │ ├──┼───┼──┼───┼──┼───┤ │1961│185 │1974│30 │ │ │ └──┴───┴──┴───┴──┴───┘ 1979年,开展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活动。上半年判处案犯43件、54人,按照审判程序,实行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诉讼制度,犯罪分子全部服判。1983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依法及时审判各类刑事犯罪分子200人,做到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