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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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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4月,县法院组成临时法庭,审判了11名反革命分子,其中9名被判处死刑。至1952年底,结合镇压反革命运动,对90名反革命分子及240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审判,对血债累累的反动分子金祖光、张德新等依法判处死刑。同年,审判了县粮食局局长刘生盗运国库粮食、玩忽职守、官僚主义的严重案件。在1955年7月至1959年7月的“肃反”运动中,根据“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及时审判了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共253人。1960年,根据正确、合法、及时审判的原则,对全年新案及积案共250件进行审判,共判决246件,其中携带案卷下乡就地审判103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搞群众办案,混淆了罪与非罪界限,造成冤、假、错案236起。

表19-1齐河县刑事案件审判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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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判数│年度│审判数│年度│审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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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50 │1962│182 │197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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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600 │1963│170 │19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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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590 │1964│86 │197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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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95 │1965│120 │197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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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50 │1966│15 │197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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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354 │1967│32 │198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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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325 │1968│53 │198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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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398 │1969│51 │198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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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418 │1971│73 │1983│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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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100 │1971│24 │1984│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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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331 │1972│15 │1985│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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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246 │1973│3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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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185 │1974│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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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开展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活动。上半年判处案犯43件、54人,按照审判程序,实行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诉讼制度,犯罪分子全部服判。1983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依法及时审判各类刑事犯罪分子200人,做到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