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监所检察 资料库:齐河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齐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section/1/article/32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8/section/1/article/32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监所检察范围是:一、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法律监督。二、对看守所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三、对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四、受理犯人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五、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县检察院通过对监所进行检察,协助监所对犯人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前途教育,促使其思想转化,重新做人。监督监所制定严密的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以提高监管和改造质量,保证多项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由于采取上述监督措施和看守人员的努力,县看守所在历年工作中均取得优异成绩,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