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批准逮捕
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进行审查,依照法律、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补充侦察之决定。1955年建立批捕制度。开始,部分案件由检察院批捕,其余由公安局自行决定逮捕。随着各项法律制度的健全,批捕权即由检察院独掌。1958~1963年,批准逮捕人犯931人,1979~1985年,公安局报捕784人,批准逮捕666人。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活动,其任务是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起诉、免予起诉、不予起诉的决定。1955-1968年,起诉2237人。1979-1985年,起诉506起、669人,免予起诉12起、34人,不予起诉5起、6人。
三、出庭支持公诉
出庭支持公诉是起诉的继续。当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人民检察院派人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对被告人提起的指控,要求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它包括:一、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行。二、参与法庭调查,揭露和证实被告人的罪行。三、发表公诉词,从事实上进一步论证被告人的罪行。四、参加辩论,协助法庭弄清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上的争议。1978-1985年,出庭支持公诉507次,发表公诉词500篇。
第一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准逮捕
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进行审查,依照法律、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补充侦察之决定。1955年建立批捕制度。开始,部分案件由检察院批捕,其余由公安局自行决定逮捕。随着各项法律制度的健全,批捕权即由检察院独掌。1958~1963年,批准逮捕人犯931人,1979~1985年,公安局报捕784人,批准逮捕666人。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活动,其任务是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起诉、免予起诉、不予起诉的决定。1955-1968年,起诉2237人。1979-1985年,起诉506起、669人,免予起诉12起、34人,不予起诉5起、6人。
三、出庭支持公诉
出庭支持公诉是起诉的继续。当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人民检察院派人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对被告人提起的指控,要求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它包括:一、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行。二、参与法庭调查,揭露和证实被告人的罪行。三、发表公诉词,从事实上进一步论证被告人的罪行。四、参加辩论,协助法庭弄清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上的争议。1978-1985年,出庭支持公诉507次,发表公诉词50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