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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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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7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建立齐河县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及2名检察干部。1955年,齐河县人民检察署更名为齐河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副检察长各1人,工作人员16名。同年建立批捕制度和起诉制度,加强对监所的监督工作,并在全县12个区各设检察院通信员1名,协助检察院宣传政策、打击犯罪活动。
1958年,公、检、法合并,成立齐河县政法部。原检察院业务由政法部检察科负责。
1959年,恢复检察院建制。助理检察员刘振声,在1958年7月至1959年4月间,查清12起案件,其中重大反革命案件8起。在查处曾制造300条人命案的“张楼惨案”主犯庞杰升一案中,刘走访3省、19个县市,行程2.5万多公里,索取证明材料重达1.5公斤,并同时查获一名原不知下落的重要反革命分子。1959年5月,刘振生出席了全国公、检、法系统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并在会上作典型发言,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大众日报》以《为民除害》为标题,彰扬其先进事迹。
由于检察院在工作中成绩显著,1963年至196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雷等先后三次来县,总结县检察院“依靠群众,改造敌人”的经验;省检察院及地区检察分院也组织人员前来总结县检察院开展检察工作的经验。
1968年,县人民检察院被撤销。1974年,检察机关职能由公安局所设的检察股代行。
1978年10月,重建县人民检察院,配备检察干部38名,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和办公室,至1983年,检察院有工作人员49名。在此期间,检察院把整顿社会治安工作列为中心任务,协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检察院加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并出庭支持公诉,同时直接受理、自行侦察了部分犯罪案件。
1985年,检察院有工作人员47名,其中女性1名。文化程度:中专6名,高中9名,初中25名,小学7名。全院平均年龄38.4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