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改旧乡里制为乡区制。全县划5乡76区。嗣后,虽区划变动甚多,但乡、区设置仍为沿袭。
一、民国区公所
1931年,废除乡区制,实行区村制。全县划为8个区,各区设区公所,设区长1人,助理员2人,负责办理地方自治及联庄保卫事宜。各区均设联庄分会,由区长兼任分会长,隶属县政府。县长兼任联庄会总会长,统辖全县。
日军侵占后,民国区乡政权无存。在日军卵翼下,部分区乡公所,只为日军效劳,催捐逼粮,机构残缺不全,部分两面政权(亦称灰色政权)实际置于抗日政权领导下,为抗日政权传递情报、筹集粮款等。
二、抗日区公所
抗日区公所是抗日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初设区长1人,副区长1人,文书1人,之后,其机构随抗日形势发展和县政府各科局相对应,设民政助理员、财政助理员、建设助理员、文教助理员、公安助理员、粮秣助理员、抗日联合救国会主任各1人,通讯员2人。区公所职责是组织动员群众进行抗战,发展生产以支援抗战。在抗日县政府授权范围内处理地方民、刑事案件。布置、检查、督促各乡工作。1941年起,区长兼区武装小队长,军事上受县大队指挥。1943年,区公所增设武装委员会,专司武装民兵同敌人作战事项。
县境内最早抗日区公所于1939年上半年在长清县十区(今潘店乡、务头乡、大张乡一带)经民众选举成立。之后,八区(今赵官镇、仁里集乡一带)、九区(今胡官屯乡、富足店乡一带)、肥城县九区(今马集乡)抗日区公所经民众选举相继成立,并有部分乡(镇)建立抗日乡公所。1941年后撤乡建制。
1939年底,齐河抗日政府县长孙馨远先后向三区(今刘桥乡及禹城县伦镇一带)、二区(今焦庙镇、贾市乡一带)四区(今华店乡及禹城县一部分)委派区长,稍后建一区区公所。因五区以晏城为中心,日伪势力较强,又被津浦路切为两半,到1943年始委任区长,在三王城一带活动。
1941年夏,冀鲁边二专署划与齐河毗邻的临邑县四区归齐河。齐河抗日县政府先建四区区公所,以此为立足点,越过徒骇河向南发展七区(今大黄乡、宣章屯乡一带),向东发展八区(今表白寺镇、安头乡一带)。1941年12月,建八区抗日区公所。1942年初,建七区抗日区公所;夏,济阳县三区划归齐河,同时建抗日区公所。五区(今晏城镇、南北乡)、六区(今桑梓店镇、焦斌屯乡)马家区(今大王乡、靳家乡)都是抗战胜利后建立区政权。
三、区人民政府
1948年,撤销区公所,建立区人民政府。为有效地集中民力、财力支援解放战争,各区又成立战勤指挥部,组织民兵运军粮、送弹药、抬担架,以配合解放军南下作战。至1950年5月20日,各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民政助理、财政助理、干事、文教助理、生产助理、文书、经费会计、人武科长、治安员各1名,勤杂人员若干。
四、乡(公社、镇)政府
1958年2月14日,中共齐河县首届二次党代会通过《关于体制问题、整编机构、下放干部的决议》,撤销13个区,将原117个乡合并为30个乡,乡干部由547名裁为278名,其余269名下放农业社参加生产劳动。
1958年9月,根据毛泽东主席提出的“还是办人民公社好”的指示,全县划分为13处人民公社。置社长1人,副社长3人,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3人,下设计委、监委、农业部、林牧部、工业交通部、内务部、水利部、文教部、信用部、供销部、劳动福利部、财经部。上述各部委,分别设正职1名,副职3名。1959年10月,公社下设农业部、工业部、财政部、武装部、民政委员会、文教卫生委员会。
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各部委撤销,只保留武装部。原部委负责人改称助理员。“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7年3月,各公社先后成立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委员若干。
1980年12月,改公社革命委员会为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委员若干。下设文书、统计、民政助理、财政助理、农业助理、林业助理等。
1984年,机构改革,撤公社建乡(镇),全县设5处镇人民政府,19处乡人民政府。各乡(镇)设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3~4名。下设办公室,有文书、统计、民政助理、财政助理、计划生育助理、司法助理、文教助理等。并成立经济委员会,设经委主任1名。
五、村级组织
县境原分27图。清初改图为里社,110户为一里,设里长,全县共设28里,里下设甲,每10户为一甲,设甲长。每5年编审一次,里长经常更换。里长主要职责是调查田粮丁口,编制赋税册。其作用侧重于征税。后因摊丁入地(亩),改革赋税制度,里社制渐废。遂实行保甲制,规定:10户为一牌,10牌为一甲,10甲为一保,牌设牌头,甲设甲长,保设保正。保正甲长主要责任是维持治安秩序。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改为乡区制,始分5乡,继又扩大为10乡。乡下辖区,共76区,830村。
民国初年,仍沿袭乡区制。至1931年,废除旧乡区制,实行区乡(镇)制,县境划为8区、130乡(镇),并继续推行保甲制。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相邻各保设保长联合办事处,简称联保。设主任1人,书记1~2人。
抗日战争时期,县境内南、北、中三个县抗日政府隶属不一,基层行政组织各异。南部(河西县)初实行区乡制,乡辖若干村庄,各村设村长。1941年撤销乡的建制。北、中部两政区实行区村制,每区辖若干村,设村长。村再分闾,设闾长。
解放战争时期的基层政权,基本沿袭了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的政权建制。
1950年,区改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称区公所。实行乡村制。区下设乡,乡辖若干村,村又设闾,分别设乡长、村长、闾长。1954年废闾。
1956年,村的建制被农业生产合作社代替,一村几社或几村一社,设社长。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村一级设生产大队,大队以下设若干生产队。各设正副大队长、正副生产队长。
1984年4月,全县实行公社改乡(镇),大队改村,生产队改村民小组。一般以原生产大队改建为行政村,成立村民委员会,设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文书。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下设民政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等委员会。各村分若干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长。至1985年,全县有1125个村民委员会,3410个村民小组。
第五节 区(乡)政权
190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改旧乡里制为乡区制。全县划5乡76区。嗣后,虽区划变动甚多,但乡、区设置仍为沿袭。
一、民国区公所
1931年,废除乡区制,实行区村制。全县划为8个区,各区设区公所,设区长1人,助理员2人,负责办理地方自治及联庄保卫事宜。各区均设联庄分会,由区长兼任分会长,隶属县政府。县长兼任联庄会总会长,统辖全县。
日军侵占后,民国区乡政权无存。在日军卵翼下,部分区乡公所,只为日军效劳,催捐逼粮,机构残缺不全,部分两面政权(亦称灰色政权)实际置于抗日政权领导下,为抗日政权传递情报、筹集粮款等。
二、抗日区公所
抗日区公所是抗日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初设区长1人,副区长1人,文书1人,之后,其机构随抗日形势发展和县政府各科局相对应,设民政助理员、财政助理员、建设助理员、文教助理员、公安助理员、粮秣助理员、抗日联合救国会主任各1人,通讯员2人。区公所职责是组织动员群众进行抗战,发展生产以支援抗战。在抗日县政府授权范围内处理地方民、刑事案件。布置、检查、督促各乡工作。1941年起,区长兼区武装小队长,军事上受县大队指挥。1943年,区公所增设武装委员会,专司武装民兵同敌人作战事项。
县境内最早抗日区公所于1939年上半年在长清县十区(今潘店乡、务头乡、大张乡一带)经民众选举成立。之后,八区(今赵官镇、仁里集乡一带)、九区(今胡官屯乡、富足店乡一带)、肥城县九区(今马集乡)抗日区公所经民众选举相继成立,并有部分乡(镇)建立抗日乡公所。1941年后撤乡建制。
1939年底,齐河抗日政府县长孙馨远先后向三区(今刘桥乡及禹城县伦镇一带)、二区(今焦庙镇、贾市乡一带)四区(今华店乡及禹城县一部分)委派区长,稍后建一区区公所。因五区以晏城为中心,日伪势力较强,又被津浦路切为两半,到1943年始委任区长,在三王城一带活动。
1941年夏,冀鲁边二专署划与齐河毗邻的临邑县四区归齐河。齐河抗日县政府先建四区区公所,以此为立足点,越过徒骇河向南发展七区(今大黄乡、宣章屯乡一带),向东发展八区(今表白寺镇、安头乡一带)。1941年12月,建八区抗日区公所。1942年初,建七区抗日区公所;夏,济阳县三区划归齐河,同时建抗日区公所。五区(今晏城镇、南北乡)、六区(今桑梓店镇、焦斌屯乡)马家区(今大王乡、靳家乡)都是抗战胜利后建立区政权。
三、区人民政府
1948年,撤销区公所,建立区人民政府。为有效地集中民力、财力支援解放战争,各区又成立战勤指挥部,组织民兵运军粮、送弹药、抬担架,以配合解放军南下作战。至1950年5月20日,各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民政助理、财政助理、干事、文教助理、生产助理、文书、经费会计、人武科长、治安员各1名,勤杂人员若干。
四、乡(公社、镇)政府
1958年2月14日,中共齐河县首届二次党代会通过《关于体制问题、整编机构、下放干部的决议》,撤销13个区,将原117个乡合并为30个乡,乡干部由547名裁为278名,其余269名下放农业社参加生产劳动。
1958年9月,根据毛泽东主席提出的“还是办人民公社好”的指示,全县划分为13处人民公社。置社长1人,副社长3人,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3人,下设计委、监委、农业部、林牧部、工业交通部、内务部、水利部、文教部、信用部、供销部、劳动福利部、财经部。上述各部委,分别设正职1名,副职3名。1959年10月,公社下设农业部、工业部、财政部、武装部、民政委员会、文教卫生委员会。
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各部委撤销,只保留武装部。原部委负责人改称助理员。“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7年3月,各公社先后成立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委员若干。
1980年12月,改公社革命委员会为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委员若干。下设文书、统计、民政助理、财政助理、农业助理、林业助理等。
1984年,机构改革,撤公社建乡(镇),全县设5处镇人民政府,19处乡人民政府。各乡(镇)设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3~4名。下设办公室,有文书、统计、民政助理、财政助理、计划生育助理、司法助理、文教助理等。并成立经济委员会,设经委主任1名。
五、村级组织
县境原分27图。清初改图为里社,110户为一里,设里长,全县共设28里,里下设甲,每10户为一甲,设甲长。每5年编审一次,里长经常更换。里长主要职责是调查田粮丁口,编制赋税册。其作用侧重于征税。后因摊丁入地(亩),改革赋税制度,里社制渐废。遂实行保甲制,规定:10户为一牌,10牌为一甲,10甲为一保,牌设牌头,甲设甲长,保设保正。保正甲长主要责任是维持治安秩序。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改为乡区制,始分5乡,继又扩大为10乡。乡下辖区,共76区,830村。
民国初年,仍沿袭乡区制。至1931年,废除旧乡区制,实行区乡(镇)制,县境划为8区、130乡(镇),并继续推行保甲制。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相邻各保设保长联合办事处,简称联保。设主任1人,书记1~2人。
抗日战争时期,县境内南、北、中三个县抗日政府隶属不一,基层行政组织各异。南部(河西县)初实行区乡制,乡辖若干村庄,各村设村长。1941年撤销乡的建制。北、中部两政区实行区村制,每区辖若干村,设村长。村再分闾,设闾长。
解放战争时期的基层政权,基本沿袭了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的政权建制。
1950年,区改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称区公所。实行乡村制。区下设乡,乡辖若干村,村又设闾,分别设乡长、村长、闾长。1954年废闾。
1956年,村的建制被农业生产合作社代替,一村几社或几村一社,设社长。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村一级设生产大队,大队以下设若干生产队。各设正副大队长、正副生产队长。
1984年4月,全县实行公社改乡(镇),大队改村,生产队改村民小组。一般以原生产大队改建为行政村,成立村民委员会,设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文书。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下设民政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等委员会。各村分若干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长。至1985年,全县有1125个村民委员会,3410个村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