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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县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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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衙为地方行政总机关。设知县1名,正七品,为县最高行政长官;县丞1名,正八品,辅佐知县掌管粮马、征税、户籍、缉捕诸事,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裁撤;典史1名,掌管稽查检狱囚,1877年(清光绪三年)改称典狱员;教谕、训导各1名,掌管学校诸事,以教逾为主,训导为辅。1905年裁教谕,1907年裁训导。另设警察局和劝学所。